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未選定 臺電不服改善函提告敗訴
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問題,臺電提抗告爲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圖/王己由攝)
存放蘭嶼的核廢料長達30多年,臺灣電力公司未依時程選定最終處置場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條例》裁罰1000萬元,並要求啓用集中貯存場、境外存放、返回原核能電廠等應變方案。臺電提告抗罰,其中通知改善函部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是行政指導不是行政處分,不能提行政爭訟,裁定駁回,案經臺電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裁定沒錯,今(23)日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臺電本件遭裁罰1000萬元,並要求啓用集中貯存場、境外存放、返回原核能電廠等應變方案部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最終處置場址的選定,不是臺電能決定,臺電沒有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不該被裁罰,今年4月裁定撤銷原處分,臺電一勝一負。
存放在蘭嶼30的核廢料,引起當地原住民質疑會破壞生態,影響生活與健康,經濟部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和原能會會商後,指定臺電爲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選址作業者,原能會2012年5月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劃書(修訂二版)」,預定2016年3月完成公民投票選出候選場址、實施環境調查及環境影響評估、覈定場址及投資計劃等任務。
原能會執行專案檢查後,認爲臺電並未積極執行投入足夠人力,且怠於執行公共溝通等行爲,對低放處置設施場址選址作業延宕具因果關係,因此開立違規事項處理表、糾正缺失、要求臺電提出具體改正措施。
臺電不服,提出申覆遭駁回,提訴願被不受理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爲,原能會發函對臺電開立三級違規,性質上僅屬以勸告形式,要求臺電遵守法令或執照文件的規制的「行政指導」,不是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所謂的「行政處分」,臺電對不是行政處分的函文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救濟,並不合法,裁定駁回。案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被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