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疑染指別人女友 男遭軟禁凌虐付遮羞費
洪姓男子懷疑張姓男子性侵女友,逼張簽下50萬元本票遮羞,還夥衆押走張男,用電擊棒凌虐,電到張全身暫時性麻痹。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依私行拘禁罪判主謀洪男有期徒刑2年6月;共犯陳姓、李姓男子各判刑2年;鄭男判刑1年6月,緩刑5年;陳男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洪姓男子夥同他人以暴力方式索債,在道路邊的公開場合強押被害人上車,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造成被害人生活陷於恐懼的陰影中,侵害人身自由甚爲嚴重,依法判刑。
判決指出,洪姓男子懷疑陳姓女友2016年8月被張姓男子性侵,同年月26日與友人約張在臺北市春天汽車旅館談判,逼張籤50萬元支票後和解,約定張應先付15萬元頭期款,但張事後沒付錢,引發報復行動。
同年9月17日晚間近9時,洪駕車帶友人到張工作地點,多人以電擊棒電擊張的胸口,造成張全身麻痹、無力反抗,後來張被壓制上車,全車4人控制張的行動,車子開往北投小坪頂山區路旁,以膠帶捆綁張的雙手、以毛巾遮住張的雙眼,再將張帶往新北市某大樓軟禁。
張被載往陌生地點後,洪要求張再次籤2張各50萬元的本票,並威脅張謄寫、照抄2份他們已擬好稿子的「性侵自白書」,還不斷逼迫張向外籌錢,由於張被挾持上車時,有目擊證人報警,張被控制行動自由對外籌款時,家人也報警,警方循線找到洪綁人的地點,破門逮人,全案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