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縱放人犯 前礁溪警副分局長一審獲判無罪

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

前礁溪警分局副分局長賴銘鴻被控涉嫌縱放人犯,遭宜蘭地檢署起訴並拔官,宜蘭地方法院今(28)日做出判決,合議庭法官認爲此案件中的「被逮捕之人」莊姓男子,依法並未構成刑法《縱放人犯罪》中「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之相關規定,並不符合「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的逮捕要件,自然沒有「縱放人犯」的問題,因此判決賴銘鴻等3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這起案件是源自於前年5月3日,許姓等3名員警在執行巡邏任務時,見到騎機車的莊姓男子形跡可疑,於是立即趨前並示意莊某接受盤查,不料酒駕的莊某擔心遭罰竟立即逆向加速逃逸,雙方一路從頭城鎮追逐到礁溪鄉,直到莊某閃避不及,撞上從後方追趕上來的警方巡邏車及路邊一輛自小客車後這才停下。

員警隨即對莊某實施酒測,酒測值爲0.15,3名員警便以《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罪》的現行犯逮捕莊姓男子,並當場將其戴上手銬帶回派出所問制筆錄。

時任礁溪警分局副分局長的賴銘鴻在接到相關訊息後前往派出所瞭解,經與在場的陳姓偵查佐討論之後,認爲莊某的酒測值僅0.15,並不符合刑法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規定,至於會騎車摔倒則是因爲警方攔查所導致,理應由行政罰開單處理即可,並指導下屬將莊姓男子逕自釋放,結果被控涉嫌縱放人犯,不僅遭到檢方起訴,也被拔官轉調非主管職務。

宜蘭地方法院28日針對此案做出判決,合議庭法官認爲,當天許姓員警所逮捕拘禁的對象莊姓男子並未構成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及其他罪名,依法並沒有構成《縱放人犯罪》中「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之相關法律規定,並不符合「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的逮捕要件,警方既然不是逮捕「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自然沒有衍生出「縱放人犯」的問題,因此判決賴銘鴻等3名被告無罪。

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賴銘鴻相當低調,只說「謝謝關心、對判決結果沒有說法」,但有警方人員私下表示,因爲這起案件讓賴銘鴻的升級機會就此跳過,現行制度也無從彌補,對他個人而言可說是不公平,但至少法律還他一個清白,仍要替他感到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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