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修訂上市規則 這些條件企業或將被強制退市
大陸證監會近日推出「關於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明確提出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實現進退有序、及時出清的格局。北交所及時修訂完善「上市規則」。
據介紹,北交所現行強制退市制度設置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四類標準,本次「上市規則」修訂聚焦退市制度完善,對四大類退市指標進行修改,並同步調整配套的資訊揭露、停牌等安排。
一是交易類強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標,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將被強制退市。
二是財務類強制退市方面,明確財務類指標全部交叉適用,即公司被實施財務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觸及相關財務類指標任一情形的,將被強制退市。在認定營業收入金額時要求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虧損考察構面中增加利潤總額爲負情形。在撤銷退市風險警告條件中,增加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爲標準無保留意見的要求。
三是規範類強制退市方面,爲嚴厲打擊資金佔用行爲,督促企業完善內部治理,新增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內控非標審計意見、控制權無序爭奪等三項退市情形。
四是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方面,爲出清大額造假、連續多年造假公司,新增規定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任一年度虛假記載金額達人民幣(下同)2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年度揭露的相應科目金額的30%,或主要財務指標連續2年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3億元以上且超過該2年披露的相應科目合計金額的20%,或主要財務指標連續3年存在虛假記載的,將予以強制退市。
此外,爲配合下市指標修改,在公司治理部分增加內部控制評估及審計報告要求,同步調整績效快報及績效預告揭露要求。
對於北交所新增成交量這一退市指標:「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將被強制退市」,某北交所首席分析師分析,這個指標目前看來還較難觸發,短期來看影響不大,北交所退市企業數不會大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