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就《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等2件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北京商報訊(記者 馬換換 王蔓蕾)12月27日晚間,北交所發文稱,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正式施行。爲落實有關要求,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北交所修改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以下簡稱《再融資審覈規則》),自2024年12月27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股票上市規則》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審計委員會、監事會職權承接安排。根據《實施規定》等相關要求,集中就審計委員會承接監事會的職責作出規定,明確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的運行機制。二是落實新《公司法》新增要求和相關表述。包括調整臨時提案股東持股比例、補充關聯董事的書面報告要求,修改股東會表述、董事高管辭任表述等。三是其他制度調整。包括明確上市公司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規定保薦機構應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後的15個交易日內披露持續督導跟蹤報告;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說明、澄清公告的具體情形及內容要求;規定日常經營重大合同披露標準;簡化"股權激勵與員工持股計劃""募集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等。

《再融資審覈規則》除刪除上市公司監事、調整股東大會表述等新《公司法》適應性修改外,主要爲落實新"國九條"等監管要求進行修改,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壓實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責任。包括增加現場督導規定和相關人員的配合義務、調整不接受中介機構提交文件的紀律處分時限等。二是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包括優化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安排、增加可以退回回覆文件的規定等。三是優化發行審覈程序。包括增加受理前申報文件可申請延期補正、明確申報前預溝通機制等。四是完善受理問詢審覈等環節的時限扣除。

爲穩妥有序推進上市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調整工作,證監會同步制定了過渡期安排,爲有關主體預留一年左右的時間完成內部監督機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