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別人打電話(手機口)之檢察院指控涉嫌詐騙罪的理由

濟南刑事律師張秀峰刑事辯護研究

案情介紹:

翟某與一名上線通過QQ聊天后加爲好友,雙方通過QQ聊天商定,由“上線”給被告人翟某提供他人電話信息,讓翟某用自己手機撥通電話後引流放到電腦耳機旁,“上線”冒充極兔、申通快遞等客服、單位採購人員等讓被害人加入微信或QQ,每小時給被告人某佣金180元。期間,翟某幫助上線撥打“引流”電話1439人次,先後幫助上線騙取被害人譚某15110元,騙取李某50000元,騙取莫某499999元。翟某非法獲利11082元。

區檢察院指控翟某犯詐騙罪的理由:

1.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翟某與“上線”具有詐騙的犯意聯絡,“上線”下發撥打電話的指令,接受指令的翟某按要求撥打電話,“上線”明知有人對其詐騙進行幫助,翟某明知“上線”實施詐騙而予以幫助撥打電話聯繫被害人,二者已形成穩定的配合關係,翟某幫助的對象是詐騙犯罪的實行犯還是幫助犯不影響對翟某共同犯罪行爲的認定。

2.詐騙犯罪從對被害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開始,就已經進入實行階段,翟某撥打電話時詐騙犯罪已經着手實行,被撥通電話的被害人是“上線”選擇的特定人員,“上線”以虛構的身份騙取被害人信任,添加QQ或者微信進而完成詐騙,撥通電話與被害人被騙之間具有直接緊密的關聯,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重要一環。翟某撥打電話所獲收入實質就是電信網絡詐騙組織根據其地位和作用分配的詐騙資金,翟某屬詐騙罪從犯。

3.在案證據證實翟某明知“上線”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在高額報酬的誘惑下,配合“上線”撥打被害人電話,翟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市檢察院抗訴意見:

1.翟某明知其“上線”在實施詐騙犯罪行爲,仍爲其“上線”提供幫助,其和“上線”具有詐騙的犯意聯絡,存在共謀的主觀故意,“上線”到案與否不影響對翟某詐騙犯罪共犯的認定。

2.就具體詐騙行爲而言,犯罪分子往往通過多個環節和一系列具體行爲,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最終騙取被害人財物,對各環節的犯罪行爲不應割裂評價。

3.翟某按照“上線”要求撥打指定電話時,詐騙犯罪即已開始實施,翟某撥打詐騙電話屬於實施犯罪行爲,而非僅僅是“引流”行爲。

4.對於犯罪所得分配,屬於事後的分贓行爲,是否參與分贓以及分贓多少,不影響對翟某詐騙罪的認定。

5.翟某的非法收入即使不直接來源於本案的被害人,也應當認定爲詐騙組織給其分配的詐騙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