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卓僖涉嫌受賄罪、洗錢罪一案公開宣判
近日,由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福安市海洋與漁業局原副局長、四級調研員被告人卓僖涉嫌受賄罪、洗錢罪一案公開宣判。福安市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卓僖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1萬元。
文案:第二檢察部 楊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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