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插頭辯電話壞了..解聘後竟提告 公所反擊打臉三寶
新北市一名李姓婦人去年8月受聘到市民活動中心上班,3個月後因狂出包、態度不佳被解僱。她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求償出公差發生車禍的2萬元醫療費;區公所提出3項「不適任」事件。臺北地院認爲,李婦態度不佳、無法勝任,判她敗訴。
判決指出,公所列舉的理由包括,李婦經替代役多次告知冷氣開關位置,卻還是忘記,放任民衆在未達27度,開啓桌球室冷氣;她曾告知電話壞掉,但中華電信檢修後表明沒問題,公所人員到場才發現是插頭被拔掉,誤解林姓管理員只要拔冰箱的意思;至於出車禍的原因,當時民政課長要李婦郵寄公文,而不是騎機車送。
法官判決,李婦確實態度不積極,也無法掌握職責與民衆需求,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是「非編制人員」,3個月試用合格才正式聘僱,因此公所解約合法,並且車禍不算在職災之內。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