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萬蓋宮廟買到「半價」凶宅? 買家先安香爐再告卻連輸兩次
▲廖男不滿買到凶宅,提告求償197萬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廖姓男子2016年4月間以550萬元買下臺中一塊土地,打算蓋宮廟,隔年卻從里長口中聽聞,原來的農業資材室裡曾有人上吊身亡,導致土地價值減少五成,僅剩275萬元,讓他氣得對林姓賣家提告求償返還97萬元不當得利,同時還要賠償100萬元的整地費用。不過,這起案件上訴至臺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爲,廖男在提告之後仍如期舉辦宮廟活動,可見並未受到事故影響,最後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廖男在判決書中主張,2016年4月24日以550萬元爲代價,買下林男位於臺中市的某塊土地,包含土地上之作物、改良物全部(含農業資材室),並且打算興建宮廟,簽約時先給付350萬元,後來陸續匯款22萬元,合計已經支付372萬元;直到隔年10月間,他才聽當地里長說起,原來2005年曾有人在該農業資材室裡上吊身亡,導致土地價值減少五成,僅剩下275萬元,他不滿賣家明知此事卻沒有告知,這才決定提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97萬元,同時求償100萬元的整地費。
對於上述指控,林姓賣家答辯,土地買賣契約簽訂後就依約在2016年6月16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也順利完成點交,工寮內死亡的人是他的弟弟,由於他長年在外生活,不清楚弟弟是怎麼過世的,後來工寮拆除改建成農業資材室,而且廖男在2017年10月間就得知此事,卻沒有提出減少價金的請求,甚至繼續整地、施工,不顧該土地爲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硬是整地開發興建宮廟,顯然已經違法,如今宮廟經營多年、香火鼎盛,實在沒有理由反過來求償。
▲林男並不清楚弟弟當時的狀況。
由於這起案件一審時,臺中地院法官裁定駁回廖男的告訴,他不滿提出上訴。臺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爲,縱使該土地曾有人尋短,但經過調查死者是在送醫急救後才宣告不治,死亡地點並非是在最有爭議的農業資材室,這一點與大衆定義的「凶宅」不同。
合議庭接着指出,自殺事件發生在2005年,土地買賣則是在2016年,兩者相差11年之久,理論上這件事造成的主觀及心理因素影響,會隨着時間經過漸漸消失,進一步詢問該轄區派出所警員,幾乎沒有人聽聞此案,追問分局同仁也無人知悉,可見就連對刑事案件最敏銳的第一線警員,也因爲年代久遠而不復記憶,從這裡可以看出,廖男主張該地成爲凶宅而掉價一事有些瑕疵。
合議庭表示,廖男自認爲買到凶宅,卻還是懸掛宮廟牌匾、安置香爐,甚至在提起訴訟後照常舉辦宮廟活動,廣邀信衆前來參加,顯然並未受到任何影響,若真的在意土地靈性、磁場受損,又怎麼會繼續舉辦活動,種種事實都與他的說詞不符,未足採信,最後還是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