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5萬元!廣州海珠區規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
3月4日,廣州海珠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佈關於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法律責任的通告。
通告提到,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通告具體內容如下:
爲預防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爲的法律責任通告如下:
一、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將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車通道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
四、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五、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將根據實際情況按“失火罪”或“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廣大市民要切實提高消防安全意識,自覺規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爲。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及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的管理力度,對違規行爲要予以制止。
來源 | 南方日報、南方+客戶端
編輯 | 曉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