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電費新制上路 房東超收最重可罰30萬元

今年7月15日後新簽訂的租賃契約書應適用租屋電費新制規定。圖/新北地政局提供

不少人在外地工作都會租屋,電費成爲其中一項重要負擔,房東過往可收取電費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今起新制修正爲不得超過「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違者可裁罰房東新臺幣3萬至30萬元。

內政部於本月初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電費計收標準,並課予房東提供電費資訊的義務,過去房東可收取電費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今新制上路後改以「實支實收」爲原則。

新北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表示,爲促進電費收計公平合理,內政部修訂租屋電費新制,若電費約定由房客按用電度數負擔,每度電費計收修正爲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若非以用電度數計算者,房東所收取的費用也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電費總額」。

蕭湘君提以實際電費帳單舉例,若收費是按用電度數計算,則每度不得超過2.65元;若未按用電度數收費,則房東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1118元,房客可視自己簽約內容、每期收到的電費單來確認應繳交的費用。

蕭湘君指出,新制規定還課予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的義務,房客也可以自行向臺電申辦查詢電費。此外,公共設施用電如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者,房東亦不得額外收取。

蕭湘君也提醒,因新制不溯及既往,但只要簽訂舊契約的租賃雙方都同意,就可約定適用新制。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房東若有超收電費等違法情況,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民衆若有相關租屋糾紛,可循消保會線上申訴,或向地政局提出申訴、檢舉,以保障自身權益。

房東收取電費應以電費單所列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作爲收費依據。圖/新北地政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