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想生混血娃豪撒447萬!弟赴烏克蘭捐精 喜獲雙胞胎「獨佔不讓」挨告
▲單身女子未婚與弟弟協商後,出資請弟弟遠赴烏克蘭進行人工受孕,卻在事後因收養程序而對簿公堂。(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高雄一名葉姓女子單身未婚,任職於補教業,見同事利用人工受孕的方式產下混血寶寶,決定花費447萬5851元,請弟弟與弟媳遠赴烏克蘭找代理孕母,並請弟弟出精子助孕,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嬰。然而,弟弟將女嬰帶回臺灣,卻未依照約定讓葉女辦理收養,葉女因而決定提告,要求弟弟返還「不當得利」。
判決指出,葉女與弟弟於2016年討論後,確認由她全額支付包含「代孕費用、醫療費用、機票、於烏克蘭期間之住宿、生活及娛樂費用」,由弟弟、弟媳前往烏克蘭與當地代孕診所進行簽約,另外弟弟要提供精子進行胚胎孕育,等到孩子出生後再由弟弟夫妻倆前往烏克蘭辦理出生證明,帶回臺灣由她進行收養程序。
▲女子一直想生混血寶寶。(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雙胞胎女嬰於2018年1月17日出生,同年的2月15日回臺後,葉女的弟弟直接將女嬰登記成自己的三女、四女,這期間葉女雖有持續照顧女嬰,弟弟卻不讓她辦理收養程序,甚至還強行帶走女嬰。對此,葉女認爲弟弟已違反雙方契約,要求弟弟還出數百萬費用。
弟弟辯稱,兩方並無成立委任契約,他只是要幫助姊姊完成養育子女心願,進而捐精配合辦理代孕生殖,這行爲屬「好意施惠關係」。不過,高雄地院考量現行人工生殖法第31條規定,葉女與弟弟約定的「前往烏克蘭進行購買卵子人工生殖」契約,不但使生命商品化,傷害人性尊嚴,且造成弟弟的長女、次女親屬權益受到重大影響,即便我國社會對於代理孕母的態度越趨開放,葉女與弟弟的行徑明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最終判葉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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