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新聞放頭版、首頁將重罰百萬 報業公會:逾越母法且箝制新聞自由
▲衛福部近日預告,將規範自殺新聞禁止刊登在頭版、網站首頁。(圖/記者嚴雲岑攝)
衛福部近日預告,爲避免自殺相關新聞吸引民衆效仿,將規範自殺新聞禁止刊登在頭版、網站首頁,違者可重罰百萬,但衛福部說明,公衆人物或重要人物例外,因民衆有知的權力,對此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下午發聲明表示,此一規定有逾越母法且箝制新聞自由之疑慮。
「自殺防治法」主要要求媒體「不得詳細描述自殺個案的自殺方法及原因、毒性物質或致命性工具的銷售情報等」,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還得按次處罰。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說,頭版包含實體刊物和網路或手機的頁面,通通都規範在內。
但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在下午發聲明表示,此一規定有逾越母法且箝制新聞自由之疑慮,聲明中提及衛生福利部近日發佈之「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草案」第13條所列各款媒體報導應遵行規定,立法意旨固然良好,但其中第6款「不刊登照片、示意圖、影片或社羣媒體連結」及第8款「不刊登於頭版、網際網路平臺首頁或過度重複報導」,規範過於嚴苛,在沒有任何除外規定的情況下,本公會認爲有逾越母法且箝制新聞自由之虞。
舉例而言,未來如有發生國際政要、國內外名人、重大新聞事件或羣衆運動丶恐怖攻擊之身亡者涉及自殺行爲,媒體一律不能刊登照片、示意圖,亦不能刊登於頭版及首頁;事件如果持續進行,重複報導恐亦違法而遭裁罰。本公會建議宜增加「涉及社會公益或國內外重大新聞事件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報業公會一向致力媒體自律,有關自殺新聞亦建議各會員報參照臺灣自殺防治學會暨全國自殺防治中心推動媒體自殺新聞處理原則。但新聞事件種類繁多,需視新聞特性,決定版面及內容形式,實不宜以行政命令強行規範並動輒處以鉅額罰款。
爲確保國人知的權利,本公會籲請衛生福利部博採周諮,集思廣益,再審慎研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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