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母公司互槓!臺綠慘遭臺鹽工會除名 提告結果曝光

臺鹽公司企業工會去年12月開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將臺綠公司從工會除名;臺綠員工反彈,氣得提告主張該會議決議無效,一審獲勝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鹽綠能公司爆光電弊案、內部問題又不斷,母公司臺鹽與子公司關係緊張。臺鹽公司企業工會去年12月開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將臺綠公司從工會除名;臺綠員工反彈,氣得提告主張該會議決議無效,一審獲勝。

據瞭解,臺綠公司決定要成立自己工會。南市勞工局表示,尚未收到臺鹽綠能申請成立工會的相關文件,對於臺綠員工繼續留在臺鹽工會、或自組工會均尊重。

臺綠工會代表黃女提出民事訴訟主張,臺鹽工會2019年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的工會章程規定「本會以臺鹽公司、各營業所、進口鹽儲運所、臺鹽綠能公司爲組織範圍...」而她受僱於臺綠,入職之初即加入工會會員,繳納入會費500元,每月並由臺綠於發薪時自動扣繳會費100元。

她指出,不料工會去年12月底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臺鹽綠能公司自工會組織除名」,包含她在內的62名臺綠員工全數除名,已剝奪臺綠員工加入工會權利,且工會作成該決議前未給予臺綠陳述意見機會,已違反工會法外,未依工會規定進行監事會調查程序,認爲會議的決議應屬無效。

臺鹽工會供稱,臺綠2017年成立之初,員工人數未滿30人,未達工會組織人數門檻,基於公平照顧原則,2019年纔將組織範圍擴增包含臺綠,如今臺綠員工人數成長至62人,已達自立工會門檻,況臺綠已設有董事長、董事會,且其營運方向、員工工作內容、勞資關係、員工福利等皆與臺鹽不同,曾於2022年7月間建請臺綠自立工會,但因其人員異動頻繁,遲未處理。

工會也指出,臺綠已成立福利委員會,並自行選出第1屆勞資代表,工會於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討論修改其組織範圍,即剔除臺綠,便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工會認爲,工會採會員代表制,在章程中只規定有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並無會員大會,因此,依規定「除名處分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是指以『會員代表大會』;當日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爲36人,有關剔除臺鹽綠能除名第1案、第2案分別經33票、32票同意,均逾3分之2以上同意門檻。

臺南地院審理認爲,有關會員除名規定,既經載明在工會章程中,工會會員除名自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纔算合法,且依其「會員」定義「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從事本業而年滿16歲以上男女從業人員,除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以外均應爲工會會員」。

法官也說,工會分別製作有會員名單、會員代表名冊,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時有會員252人(臺綠61人)、會員代表37人(臺綠2人),所以工會辯稱「除名處分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是指「除名處分應以『會員代表』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並不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