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額逾億元公司未給足加班費 勞動部:5月1日起罰鍰至少5萬
依勞基法規定,如果違反如加班費、延長工時、輪班間隔、一例一休、國定假日加倍工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近日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從5月1日起上市、上櫃公司或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上的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中加班費(勞基法24條)、延長工時(勞基法32條)、輪班間隔(勞基法34條)、一例一休(勞基法36條)、國定假日加倍工資(勞基法39條)等,裁罰金額將從5萬元起跳,如果情節重大,還可加重二分之一,最重可處150萬元。
依勞基法規定,如果違反如加班費、延長工時、輪班間隔、一例一休、國定假日加倍工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原本僅針對上市上櫃公司違反如延長工時、一例一休、輪班間隔等條文至少要罰5萬元,但從勞檢年報發現,歷年違反以加班費爲主,因此此次再納入其中。
黃維琛提及,原本僅針對上市上櫃公司,但部分如銀行、人壽等公司,可能僅有母集團的金控上市上櫃,雖然屬大型公司,但並未上市上櫃,因此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認定資本額逾1億元公司應有完善管理與內控制度的能力,因此也納入其中,初估較目前增加約2萬個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