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重劃法規不足 建議修立專法
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陳明燦認爲,以目的論來看,公辦自辦並無相異之處,都是爲了完成都市計劃,而「都市計劃本來就是政府要做的工作,只是力有未逮,只好公私協力,所以民間纔會推釋字739號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但是釋字739號的問題至今也還沒能解決,目前公辦或自辦門檻一樣,但自辦沒有被授予公權力,因此是否該檢討將自辦的門檻提高。
陳立夫也說明釋字739號解釋,就是針對自辦重劃,但內政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辦法的修正,卻沒有宏觀性及完整的進行檢討,又或者是自辦重劃有哪些部分準用公辦;自辦與公辦的區別,都沒有進一步檢討,他認爲,未來應修法讓其健全。
前大法官廖義男同樣對於自辦重劃「準用」公辦重劃,兩者的界線提出質疑,也對自辦重劃制度提出疑問,他認爲,現行制度中缺乏專業實施者規範,專業實施者與重劃會之間是否能透過私法契約委託?應在法令中清楚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