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臺指選擇權 砍倉之法律問題
臺灣期貨交易所
今年2月6日發生臺指選擇權風暴,部分期貨商無差別式地斷頭平倉,讓投資人損失將近40億元。0206當日選擇權市場,投資人只要留倉部位爲賣方,不論是看多或看空,幾乎都因突然保證金不足,遭斷頭砍倉。對此部分,期貨商及主管機關略以市場價格波動帶過,此中是否有投資人遭錯殺枉死,值得細究!
所謂斷頭砍倉,法律上稱爲強制沖銷。關於期貨商的斷頭砍倉,有二個重點應予討論,其一是可否砍倉的問題?其二是如何砍倉的問題?
首先,依現行規定,強制沖銷前提是風險指標低於25%時,若無法即時補繳保證金會被砍倉,風險指標計算關鍵之一,乃是投資人留倉的賣方部位市值,然而應注意「市值、市價」並非完全相同的概念。選擇權價值包含履約時間、價位、市場價格波動等等,極爲複雜,更有專門評價模式,發明該評價者甚至能夠拿到諾貝爾獎。
簡言之,即時的市價只是作爲市值估算參考,市價僅爲市值的評估因素之一。短時間內大幅波動時(例如市場上偶見肥手指錯單事件),明顯可以看出無法反映市值。以0206當日來說,臺股股價指數下跌,賣方看空方向正確,按理當時買權市值對賣方來說應屬有利,部分期貨商卻以市價波動影響風險指數爲由砍倉,或許當日市場價格走勢詭異,然從合理市值角度來說,仍有評估機制,期貨商應說明砍倉時之風險指標的計算基礎,否則只以極短期之市價波動爲由,無法說服多數投資人。
其次,關於如何砍倉,價位、時點更是重要,0206當日部分案例中,砍倉的時間點相差幾十分鐘,損失竟然差距數百萬元。更有新聞報導,在不同期貨商有相當賣方部位,但砍倉的虧損卻差距非常地大。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期交法、期貨商管理規則等規定,期貨受託從事交易,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忠於職守之受任人,依交易上一般觀念所用之注意」,是司法實務之判斷標準。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判決意旨更表示:「沖銷作業時,既仍屬其受託所爲期貨交易之一環,自仍受係爭契約上述條款之拘束,即應本於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程度爲之」。即便斷頭平倉,期貨商在執行沖銷交易時,還是受到善良管理人義務約束,不能胡亂沖銷。此外,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189號、97年度臺上字第2098號判決,也就交易有無偏高不實、有無違反常理、股票有無明顯異常表現等,作爲判斷善良管理人的幾個重點。
0206當日市場價格極爲異常,成交價的最高與最低價甚至有高達上千點,上午約9點至10點間,更是突然價格暴增,選擇權價格漲幅更高於期貨市場。從善良管理人的角度來說,若一般相當知識的交易人員,都可察覺非合理價位,似不應在當下用離譜的市價砍倉,造成投資人不必要的損失。
0206當日,期貨商若從客戶的部位及合理的市場判斷去履約,避免不分青紅皁白的砍倉,此類期貨商顧及客戶權益而善盡責任的作法,值得肯定。對於遭到投資人質疑的期貨商,事前是否建立應有的風險管理機制、事後有無遵照履行,主管機關應行介入及公佈調查結果,始能挽回衍金商品投資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