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陸企在臺挖角科技人才之法律風險與責任
比特大陸事件後,陸資企業在臺招募人才從事高科技技術研發業務之活動,已儼然成爲政府當局高度關注之對象。圖/本報資料照片
今(110)年3月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新聞稿與媒體報導指出,大陸地區「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等知名半導體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透過臺籍人士以2家臺灣公司在臺招募人才從事高科技產業研發工作,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規定,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爲被告等4人均已認罪且有悔意,亦無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爲,故予以緩起訴處分(下稱比特大陸事件)。
行政院長蘇貞昌更公開喊話,表示此類違法行爲若涉及國家核心技術,可能侵害國家利益,應提高爲國安層級問題並推動修法。企業經營者爲避免從事經濟活動過程不慎觸法的風險,應密切關注大陸地區公司(陸資企業)在臺招募人才從事高科技產業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以維自身權益。刑事責任依現行兩岸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前段與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從事業務活動者,行爲人將遭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然而,上述規範所稱「業務活動」之範圍並無明文的判斷標準,仍須由法院個案判斷,依過往裁判案例可知,人才招聘、面試與洽談薪資等事項,多會被法院認定屬於前揭規定「業務活動」的範圍。比特大陸事件後,法務部9月進一步表示高科技產業爲臺灣之經濟命脈,牽涉國家之核心關鍵技術時,應以特別制度保護之,目前已着手修法,擬將侵害攸關國安營業秘密之行爲拉擡至國安案件層級,比照內亂外患罪,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專責偵辦。檢調單位爲配合上開政策,亦開始積極偵辦此類案件,以臺灣科技重鎮新竹爲例,於今年4月迄今,新竹地檢署針對陸資企業在臺招募人才從事高科技技術研發活動之行爲,以兩岸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偵辦並見諸媒體者即高達5件,經檢察官起訴者爲3件,顯高於過去多年來法院裁判之案件數量。
由此可知,政府當局漸趨嚴格控管陸資企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臺招募人才從事高科技技術研發之活動,而檢調單位亦因此相對密集偵辦此類行爲,雖其是否確實違反上開兩岸關係條例規定,仍存有一定之判斷空間,惟依目前所見,近期檢調單位針對兩岸關係條例之偵辦密度及提起公訴之機率相較以往均明顯提高,建議從事相關經濟活動之企業經營者或從業人員應留意潛在之刑事風險。
行政責任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下稱陸資許可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陸資企業擬初次在臺投資時,應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陸資企業未依法事前申請許可即在臺投資,將因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並同時遭命於限期內停止、撤回或改正對國內事業之投資,情節嚴重者,甚可能遭撤銷或廢止國內事業之公司認許或登記。另應注意,積體電路設計業爲政府高度管制陸資在臺投資之產業,原則上禁止陸資投資,僅於少數例外情形有條件開放陸資投資,故陸資企業縱使已於初次投資前依法申請其他產業之投資許可,若實際上投資範圍涉及積體電路設計業務,由於已經超出原先許可投資之範圍,亦將會面臨罰鍰、限期命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等行政裁罰,情節嚴重者,甚可能遭撤銷或廢止國內事業之公司認許或登記。
綜上可知,比特大陸事件後,陸資企業在臺招募人才從事高科技技術研發業務之活動已儼然成爲政府當局高度關注之對象,檢調單位亦配合上開政策方針,積極偵辦此類案件,除涉及刑事責任外,此類活動亦可能違反兩岸關係條例與陸資許可辦法等相關行政規範而遭主管機關裁處,不可不慎。建議從事相關經濟活動之企業經營者與從業人員,應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事前衡量自身投資背景與營業活動是否適法,以有效避免潛在之法律風險,併兼顧自身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