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修訂債券發行負面清單,支持企業相關併購重組行爲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崔文靜 北京報道日前,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向證券公司下發《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面向行業徵求意見。這是繼2022年12月版《指引》發佈以來的又一次修訂。

相較於2022年版本,此番調整整體力度不大,主要包括一條新增,三條修訂和一條刪除。

在受訪人士看來,其中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針對併購重組開出利好條款。

新版和舊版《指引》均指出,對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總資產、淨資產或營業收入任一項指標占合併報表相關指標比例超過30%的子公司存在負面清單部分情形的,該子公司所屬母公司將被拖累納入負面清單。新版《指引》開出一項特殊規定——爲防範處置重大風險的需要,發行人對風險企業進行併購重組使其成爲子公司,且相關子公司負面情形發生在併購重組實施日以前的情況,母公司債券發行不受影響。

“這一規定能夠化解企業基於處置重大風險需要而收購資產的壓力,更好滿足企業爲紓困、防範處置重大風險等的合理融資需求,整體上有助於併購重組的進一步推進。”某券商投行資深人士表示。

與此同時,針對房地產公司的負面清單,新版《指引》亦進行調整。其中規定,主管部門認定的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房地產公司,被列入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而在舊版《指引》中,重大違法違規行爲前還有四個形容詞——“閒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擡房價”。

在受訪人士看來,這些形容詞的刪除,爲解釋何爲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提供了更爲靈活的空間,有助於房地產市場的進一步企穩。

優化併購重組相關規定

中證協近期結合債券業務發展和監管實踐,組織修訂《指引》,並於日前面向證券公司徵求意見。

《指引》旨在做好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業務風險控制管理工作,首次發佈於2015年4月23日,後經多次修訂,上次版本發佈時間爲2022年12月9日。

《指引》修訂內容共五條,包括《指引》正文部分修訂一條,《指引》附件負面清單部分修訂三條,刪除一條。

在受訪人士看來,其中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併購重組相關調整。

舊版《指引》規定,對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總資產、淨資產或營業收入任一項指標占合併報表相關指標比例超過30%的子公司,存在負面清單第(一)條至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視同發行人屬於負面清單範疇。

此番修訂的新版《指引》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新增排除項。新版《指引》明確,爲防範處置重大風險的需要,發行人對風險企業進行併購重組使其成爲子公司,且相關子公司負面情形發生在併購重組實施日以前的除外。

在受訪人士看來,這一新增規定化解了部分公司在收購資產時的一大困擾。舉例來說,某個區縣或集團之下有兩家大型企業,其中企業B出現風險,爲了及時處置風險,企業A可能選擇在企業B剝離風險的情況下將其收購,如此收購,可以幫助企業B及時出清風險,實現區縣企業或集團利益的最大化。

按照舊版《指引》規定,如果企業B在被收購以前已經存在債券發行的負面清單問題,即使收購後負面清單問題不復存在,將其收購的企業A債券發行也將受到牽連,被納入負面清單之列,這會使得企業A在收購企業B時格外謹慎,以防導致不必要的募資困擾。

新版《指引》則明確,只要企業B被收購以後不再存在負面清單所涉問題,企業A債券發行將不受影響。這有助於企業A及時進行債券融資,同時更好滿足其紓困、防範處置重大風險等的合理融資需求,繼而有助於併購重組的進一步推進。

調整房地產負面清單相關表述

除了優化併購重組相關規定,在受訪人士看來,此番《指引》的另一個值得關注之處在於,調整房地產負面清單相關表述。

根據舊版《指引》,主管部門認定的存在“閒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擡房價”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房地產公司,將被納入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而在新版《指引》中,“閒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擡房價”已經被刪除。

根據某券商資深人士分析,舊版《指引》修訂於2022年12月,彼時房地產市場進入調整週期時間不長,土地被動閒置情況不明顯,因此,“閒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擡房價”被列入舊版《指引》,以便於在房地產市場過熱時及時“降溫”。

如今,提振房地產市場成爲當務之急。不少房地產企業亟需資金,如能順利發行債券,將對幫助其渡過難關大有助益。在此背景下,刪掉“閒置土地”“哄擡房價”等相關表述成爲現實所需,有助於爲解釋何爲房地產市場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提供了更爲靈活的空間,繼而利好房地產市場的進一步企穩。

與此同時,此番《指引》還具有三大調整。

首先,在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中,刪除“最近24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相關表述。

針對這一調整,中證協提到,修訂後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刪除了“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債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等不得發行公募債券的條件。《指引》此番調整銜接上位法規定作出適應性調整,與公募債券相關規定保持一致。此外,負面清單其他條款已對可能影響發行人非公開發債的具體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明確規定,刪除“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表述不會影響承銷機構對照執行。

其次,按照新版《指引》公司作爲發債主體,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證監會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 採取紀律處分,涉及整改事項且尚未完成整改的,將被列入負面清單。舊版《指引》則具有時間限制,其規定,發行人“最近12個月”或“最近6個月”內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尚未完成整改的觸發負面清單情形。

監管實踐中,存在發行人被採取監管措施發生在“最近12個月”或“最近6個月”之前,且發行人申請發債時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在受訪人士看來,此番修訂刪除 “最近12個月”或“最近6個月”的時間限制,明確只要涉及整改且未完成的均屬於負面清單範疇。同時明確“公司作爲發債主體”而非其他原因違反相關規定,可以避免執行中理解不一致,提升負面清單管理的有效性和精準度。

針對小額貸款公司不被納入負面清單需要滿足的條件方面,在舊版《指引》的基礎上新增規定,需符合金融管理部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要求。這一調整與2024年8月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相關規定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