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三讀!馬拉松審查完畢 不當黨產條例重點看這裡
▲立法院今天整天都處理黨產條例,終於在晚間完成三讀,民進黨立委們開心歡呼。(圖/記者翁嫆琄攝,下同)
在各界注目之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25日晚間8時半左右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在民進黨立委佔多數的情況下,雖然國民黨團從頭反對到尾,但最終仍僅通過民進黨團提出的版本。
黨產條例在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名稱原爲「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但在上週的朝野協商中,各黨立委都有意見,因此紛紛提出臨時動議,經過朝野立委表決,綠營以人數優勢通過,決定法案名稱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而在朝野爭議的「主管機關」中,國民黨團提議應由監察院來調查取得不當的黨產,但遭民進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反對,認爲政黨並非公務機關;因此在表決後,仍通過原本初審通過的版本,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設立於行政院之下,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同時,通過條文也明訂,未來該委員會的委員11人至13人,任期4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爲主委,一人爲副主委。
在「起算日期」部份,初審通過的版本要求,政黨、附隨組織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佈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爲不當取得之財產。
不過,國民黨團認爲當時僅有國民黨一黨,該條文針對性太高,應改爲民國80年5月1日起;但在綠營人數優勢下,最後仍通過民進黨團版本,不當黨產的取得日期從民國34年8月15日開始算起。
此外,條文也規定,推定爲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佈之日起禁止處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向委員會申報財產,否則可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未申報者,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處罰若達5次,財產就推定爲不當取得,將被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