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恐龍判決砸了最高法院招牌
中時社論
司法爲什麼得不到信任?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的陳世淙、黃瑞華、洪兆隆、吳冠霆與楊智勝5位法官,爲太陽花學運魏揚等人妨害公務罪案件做出判決,也爲長期存在的司法問題提供瞭解答線索:判決理由荒唐無稽,隨風搖擺,喜惡由心,毫不可測,當然不會受到信賴。
橫柴入竈爲被告開脫
高等法院原審判決被告魏揚等太陽花羣衆攻佔行政院的行爲觸犯《刑法》上的「煽惑他人犯罪」,最高法院則將之撤銷發回。理由是高等法院沒有詳細審酌魏揚等人如何煽惑他人立即攻佔行政院的事實,也沒有深究其中關於行使抵抗權以及公民不服從的法理;還指出應思考有無爲了公共利益而引用「緊急避難」做爲阻卻違法事由的可能。
閱讀高等法院原審判決,可以看到已將各被告的犯罪事實詳細列出。以魏揚爲例,原審所摘引的卷證資料,都已緊扣其當衆呼喊,自許現場攻佔行動的「總指揮」,會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任何流血」的後果。最高法院卻還質疑原審並未釐清被告是否主觀上認識所爲系在煽惑犯罪,最高法院似乎並不是心中有疑而期待原審再爲審酌,而是自任事實判斷而有法律審替代事實審的僭越重嫌。這不就是自己先射箭,再命下級審重新畫靶?橫柴入竈以爲被告開脫,斧鑿之痕豈不明顯?
最高法院判決提到了抵抗權,引述的是《德國基本法》修正後的規定,明知我國憲法並無相同條文,卻硬稱國民主權即可推導所謂的抵抗權。如果抵抗權可以如此廉價地推理得出,《德國基本法》恐怕就不需要修憲了。美國憲法上還明文規定人民有攜帶武器爲正當防衛的基本權利,難道也可從國民主權的抽象法理推論我國也有攜帶武器的基本權利?
想要推論抵抗權,能不先釐清抵抗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嗎?是革命權嗎?是攻打政府?是強佔公署?是持械上街?還是據地稱王?判決推論大膽,對此全無交代,說得過去嗎?最高法院將他國憲法的明文規定,任意嫁接直接當作我國憲法加以適用,不啻是在運用司法審判權修憲了。這與喜好隨心,毫不可測的信口雌黃,又有什麼差別?
用抵抗權的理論支持太陽花攻佔行政院的舉動,完全是引喻失義,違反常識的說法。攻佔行政院是主動出擊,也可稱爲行使抵抗權?如果人民只要主張行政院破壞憲政秩序或權力分立,就可以攻佔行政院行使抵抗權,依照同理,認爲最高法院的裁判不是在審而是在修憲,也是嚴重破壞憲政秩序與權力分立,又無其他救濟方法,是否也可羣起自發地佔領最高法院,行使抵抗權以制止胡亂判決?最高法院會容忍人民攻佔最高法院行使抵抗權嗎?
再說公民不服從。最高法院判決中明言公民不服從必須是和平舉動,且該爲違法行爲負擔法律責任,就如原審判決的證據中魏揚也說自己要負起責任是同個道理。攻佔行政院不肯退卻,絕不是和平的舉動,最高法院卻對之視而不見,竟還發明個人可以爲了「整體社會法益」避難而攻佔行政院的阻卻違法事由,這就光怪陸離了。
本案若有緊急避難的問題,那「緊急」在哪裡?「危難」又在哪裡?攻佔行政院能避免什麼緊急危難?攻佔行政院形成行政院癱瘓,纔是應該避免的緊急危難吧!不攻佔行政院,才足以避免緊急危難吧!
種種天外飛來的論述,最高法院有任何先例可以憑藉援引嗎?判決中隻字未提。一個如此社會矚目的案件,最高法院宛如新近纔開張的一樣,不但不符法治,而且違背社會常識。不論動機爲何,曲意玩玄弄虛,又有幾人能夠信服其公正性?
說穿了,這都指向了已經決定要爲被告開脫,先下結論硬找理由;沒有正當理由,也要牽強附會。如此的裁判品質,實在撐不起最高法院的招牌與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