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將設大法庭 統一法律見解符法治原則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未來終審法院將設置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王己由攝)
爲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司法院召開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將在終審法院設置9或11人的「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讓現行選編判例、終審法院會議決議未來走入歷史,符合法治原則。
司法院表示,建構終審法院的大法庭制度,有關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修正案,將在近日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未來終審法院的大法庭成員,最高法院民庭和刑庭,都由11人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則是9人,預期對解決法律爭議,可達到裁判一致性和透明性,更符合法治原則。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王梅英說,大法庭是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爲任務的法定裁判機關,最高法院大法庭成員,是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1人,分別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審判長;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則以院長爲審判長。其他成員,除提案庭指定的法官爲當然庭員,其他則以票選產生,任期都爲2年。
關於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重點如下:
一、爲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且裁判事項以法律爭議爲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終局裁判。
二、爲使大法庭能發揮確保終審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功能,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提案予大法庭的類型,包含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
歧異提案: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採爲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包括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見解的積極歧異,及各審判庭擬與未紛歧之先前裁判爲不同見解的潛在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確定仍有見解歧異的情形存在,就有啓動大法庭程序以統一見解的義務,規定各審判庭應以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原則重要性提案,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認採爲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即具促使法律續造的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爲統一見解的必要性者,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給大法庭裁判。
三、鑑於當事人爲訴訟程序的主體,爲周全對當事人程序參與權之保障,爰規定當事人得促請受理案件之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