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將設大法庭 統一法律見解符法治原則

法院秘書長太郎表示,未來終審法院將設置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王己由攝)

爲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可預測性司法院召開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將在終審法院設置9或11人的「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讓現行選編判例、終審法院會議決議未來走入歷史,符合法治原則

司法院表示,建構終審法院的大法庭制度有關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修正案,將在近日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未來終審法院的大法庭成員最高法院民庭刑庭,都由11人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則是9人,預期對解決法律爭議,可達到裁判一致性透明性,更符合法治原則。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王梅英說,大法庭是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爲任務法定裁判機關,最高法院大法庭成員,是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1人,分別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審判長;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則以院長爲審判長。其他成員,除提案庭指定的法官爲當然庭員,其他則以票選產生任期都爲2年。

關於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重點如下:

一、爲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且裁判事項以法律爭議爲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終局裁判。

二、爲使大法庭能發揮確保終審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功能,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提案予大法庭的類型,包含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

歧異提案: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採爲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包括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見解的積極歧異,及各審判庭擬與未紛歧之先前裁判爲不同見解的潛在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確定仍有見解歧異的情形存在,就有啓動大法庭程序以統一見解的義務規定各審判庭應以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原則重要性提案,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認採爲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即具促使法律續造的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爲統一見解的必要性者,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給大法庭裁判。

三、鑑於當事人訴訟程序的主體,爲周全對當事人程序參與權之保障,爰規定當事人得促請受理案件之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之職權

四、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如涉及的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提案庭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