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莊嚴的憲法裁判機制

在野黨擬將憲法訴訟法規定「現有」改爲「法定」總額,執政黨抗拒,並和部分律師團體扣上癱瘓憲法法庭的帽子。但憲法法庭的運作,究竟是法律文義還是實務運作問題,實應區辨。

憲法本文原規定大法官若干人,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十七人,一九九七年修憲纔將法律位階之人數提升爲憲法位階,並改爲十五人,可見修憲者對大法官人數非常重視,因此明定大法官開會現有總人數是固定不變,而將憲法訴訟法明定「現有總額」爲增修憲法第五條所明定之十五人,應符合修憲者爲賦予憲法裁判的嚴肅和慎重性之意旨。

提高決議門檻,亦可收多元意見。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大法官十五人,第四條規定其應具之資格,以具備豐富之法學學養、經歷,成績卓着爲必要;並要求任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以呈現多元意見。如僅容許以二分之一爲決議門檻,易失去意見之多元性。

法律案原則須經由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再由總統公佈,前後經由具有直接多數(立委五十七席、經相對多數選出的總統覈定)民主正當性所通過的法案,卻被不具直接多數民意的大法官否定,憲法法庭享有違憲審查,存在「反多數難題」,因此引進嚴格正當法律程序,對反多數難題之疑慮有所消除。相較於過去大法官會議通過須經三分之二決議,現行決議門檻採簡單多數顯然過於輕率。因此可決人數由二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二,或者說回覆過去的三分之二,較符合憲法訴訟法立法理由中的正當法律程序。

增修憲法第五條第二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因實務運作造成連任的總統提名全部大法官的亂象,盱衡其他民主先進國家,鮮見類此狀況,大法官過度傾向某一特定意識形態,容易造成憲法穩定秩序的朝令夕改、昨是今非,不利於維繫穩定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如今在民進黨蔡英文八年執政後,再加上賴總統的執政任期,明定十五人由二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二,更能彰顯對憲法裁判的審慎尊重性。

更遑論諸多人權保障的憲法判決、甚至是社會爭議頗高的憲法裁判,不少都是在門檻三分之二的舊法時期作成,解嚴後,大法官從釋字二一七號到憲法訴訟法施行前釋字八一三號,將近六百號的解釋,作出攸關我國民主憲政秩序之經典解釋,縱然過程中難免有爭議,但仍達成共識,更可證過去三分之二門檻沒有問題,未來豈會不行?提升門檻有助於增進判決之公信及多元,使孤立少數之弱勢羣體得到肯認,以人權保障爲職志之律師,即便囿於意識形態不樂觀其成,但應無阻止之理。

憲法解釋位階等同憲法,並無制衡機制,各國在設計違憲門檻上皆以程序予以限制,以避免司法獨裁。憲訴法修法提案,守護憲法法庭裁判的公正及多元,關鍵不是憲法法庭的癱瘓與否,特別在一一三憲判九後朝野對立更加白熱化,建構莊嚴慎重的憲法裁判表決機制,讓憲法法庭休養生息再出發,纔是完善並落實我國多元民主人權保障法制之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