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風4年無自主能力 妻要離婚沒意見!他只求兒別改從母姓

中風男無自主能力且已分居4年多,妻子要離婚他沒有意見,只求兒子別改從母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化名)與男子阿國(化名)2014年9月結婚,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兒子,不料,2020年間阿國發生腦幹出血中風,身體情況一直沒有好轉,導致無行爲自主能力,由於雙方分居4年多,兒子則是由小萱及其孃家照顧,小萱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兒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她單獨負責。

法院審理,阿國主張,對於小萱主張的事實均無意見,同意她請求離婚,他目前雖然意識清楚,但講話並不清楚,只希望未成年兒子以後不要改母性,假如小萱以後改嫁,希望監護權改成由他負責行使。

法官考量,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立法在於夫妻共同生活,若因身體或健康有障礙,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時,准許其請求離婚。

法官認,阿國因腦幹出血,導致四肢癱瘓,無法自行行動,生活完全依賴照護,且因吞嚥困難及嚴重構音障礙,無法以言語溝通等;加上阿國的訴訟代理人到庭表示,對於小萱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並同意雙方離婚。

法官審酌,阿國之病情,已造成雙方夫妻共同生活之障礙,並危及2人婚姻情感之維繫,且阿國之疾病難以治癒,自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從而,小萱依法請求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法官考量,雙方之經濟能力、監護能力、監護意願及子女之年齡、被監護之意願、監護現狀等,小萱有積極行使親權動機,在親職功能、支持系統、情感依附關係上均穩定良好。

而阿國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希望未成年子女以後不要改母性,假如以後改嫁,希望監護權改成阿國,就此部分,小萱也當庭給予阿國承諾。從而,小孩的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小萱單獨任之,較符合其最佳利益,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