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兼顧法與情

本文轉自:人民網

黃建龍

執行工作是法院的“重頭戲”“硬骨頭”。要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各種難題,需要運用法律賦予的各種強制手段,但如果只靠運用強制手段有時又難以達到最佳執行效果。

這是一起變更撫養權案件。徐某(女)起訴桑某要求變更子女桑淇(化名)的撫養權。法院審理案件後,綜合雙方各自經濟生活情況,將3歲的桑淇變更由徐某撫養。

後來,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我先傳喚桑某到法院做思想工作。但桑某無論如何都不同意變更撫養權,還表示離婚時孩子才3個月大,這些年一直是自己和孩子的奶奶在撫養,而徐某作爲母親只是每月來探望兩天。

撫養關係的調整,涉及活生生的人,強制措施可能會進一步激化矛盾。一個星期後,我傳喚桑某、徐某到法院協商,並要求桑某帶上桑淇。桑淇的奶奶當天也一同來到法院。

我向桑某和桑淇的奶奶詳細解釋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將面臨的嚴厲處罰。他們的態度有所緩和,但依然緊抓着桑淇的手不放。於是,我拿出一個小玩具,溫柔地對桑淇說:“桑淇,到叔叔這邊來一下好不好?”見此,桑某和桑淇奶奶只好鬆開手。

“你多大了?”“上學了沒有?”……等桑淇不再害怕的時候,我指着徐某問桑淇:“她是誰?你喜歡她嗎?”

桑淇回答:“是媽媽!喜歡!”

“你以後和媽媽一起生活好不好?”

“好!”說完,桑淇就跑向了徐某,徐某一把將她抱住。

看到這一幕,桑淇的奶奶流下了眼淚,桑某一聲長嘆。我告誡徐某,法院認爲你能更好地撫養桑淇,纔將其交給你。如果你沒有撫養好孩子,桑某也有理由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

結案已有一段時間,我仍不時回想起這個案子。徐某每隔一段時間會給我打來電話,告訴我她有好好撫養桑淇,現在桑淇已經上小學了。

執行無小案,一枝一葉總關情。在處理婚姻家事、鄰里糾紛時,我們執行幹警需要兼顧情理,從實際出發、從當事人的角度思考,融情於理、融情於法,解開當事人心結,消減對執行的牴觸或是轉爲自願協商履行,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