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開放REIT採雙軌制 禁用於炒房

房市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今天通過相關修法草案,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加上現行信託架構雙軌並行,但爲避免開放後遭用於炒房,草案明定禁止投資自用住宅。

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財政部重行擬具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爲「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再送立院審議。

金管會指出,2003年便依法允許REIT採信托架構發行,由信託業擔任發行主體,但爲替臺灣資本市場注入活水,因此參考日本、新加坡做法,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雙軌並行。

根據草案,基金架構REIT爲契約型基金,由委託人(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與受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REIT投資人爲該信託契約的受益人。另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性質也是以從事投資管理爲主,因此開放證投信事業得兼營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

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條件方面,草案要求,具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的機構擔任專業股東,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50%;另參考國外製度暨考量現行證投信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擬授權金管會訂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等資格條件。

草案也要求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含專營及兼營)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至於REIT投資標的範圍,草案規範主要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但爲避免炒房,明定禁止投資自用住宅;此外,草案也要求REIT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的一定比率。

草案也參酌國外模式,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並輔以相關配套管理措施;而爲兼顧REIT的借款現況與財務風險,草案預計授權金管會訂定REIT借款比率上限、公告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此外,草案爲強化監理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將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事項的罰鍰金額上限,由新臺幣3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