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地剷掉地瓜葉挨告毀損 「未收割算土地一部分」建商不起訴
▲建商受銀行委託整理荒地,被一對母女控告剷掉她們種植的地瓜葉、辣椒,涉嫌毀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photoAC,下同)
臺北某建商受銀行委託整理汐止一處荒地,開挖土機清掉看來隨意棄置的花瓶、馬桶後,1對母女跳出來說是土地所有權人,指控建商連她們種的辣椒、地瓜葉等具經濟價值作物都剷除,涉嫌毀損罪。臺北地檢署調查,當時作物尚未收割,屬於土地的一部份,建商受共同持有土地的銀行委託整地未觸法,處分不起訴。這起毀損案件發生在2016年間,臺北富邦銀行委託1家建設公司,整理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上一塊充滿雜草、雜物的土地,以便地政機關鑑界,建設公司先在現場豎立告示牌將整地後,9月1日開着挖土機等機具進入挖掘,挖到一半,李姓婦人到場阻止,稱「給我3天時間清乾淨。」
建商當下就停工,9月6日再去整地後,李婦和女兒就委託律師控告建設公司林姓負責人,以及許姓科長,涉嫌毀損她們放在土地上的電鍋、花瓶、不鏽鋼流理臺、馬桶等物品,還把她們種植的地瓜葉、辣椒都給挖壞了。檢察官調查,這片土地所有權人衆多,有部分產權爭議尚未平息,不過李婦的女兒曾自己承認「銀行曾提存,把我們的持份出售」,因此即使地瓜葉和辣椒確實是李婦和女兒種進土裡的,但依《民法》第66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爲該不動產之部分」,也就是這些作物還沒收割,就屬於土地的一部分。
而許姓婦人另外說過「那裡原本是豬寮,後來沒養豬後,陸續把東西放在那裡,最後一次放什麼東西也忘記了」,可證明在長滿雜草的現場中,這些鍋碗看來是廢棄物,許婦在獲得3天時間仍未清理乾淨,建商受託前往整理,主觀上並無毀損犯意,2017年就不起訴建商,經高檢署再議發回,北檢第2度以罪證不足等理由,再次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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