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定義不清 肇逃罪違憲失效
釋憲後刑法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法官如何處理
民衆出門經常會遇到行車糾紛,有些人被撞不願計較離開現場卻吃上官司,被依肇事逃逸罪判刑入獄;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777號解釋,肇事逃逸罪的「肇事」定義不清違憲、立即失效;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判刑1年以上過於嚴苛,2年後失效。
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結果,法務部會再研擬修法;至於法官們則認爲,在法務部完成修法前,如果承審中有因故意或過失發生車禍,造成人死傷卻逃逸,但情節輕微的案件,應停止審理待修法後再處理。
本件釋憲案除3位民衆聲請,還包括臺中地院法官張淵森;雲林、臺東、花蓮及屏東地院等近20名法官,對承審中案件裁定停審,分別提起16件釋憲聲請案,張淵森法官直言,法律規定讓法官判不下去。
導致爭議的是刑法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2013年修法後,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如果是累犯,就算情節輕微法官減刑後仍須入獄,不得易科罰金。
大法官會議認爲,發生車禍不論行爲人有無故意或過失,一律用「肇事」來涵蓋,這樣的法律條文不是民衆所能理解或預見,由於肇事的文義違反法律明確性,是違憲且立即失效,未來只能用故意或過失有無來判定其責任。
至於刑度部分,大法官會議認爲,如果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必要,或肇事者逃逸後馬上又回現場實施救護,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人施以救助,目前法律都沒有給予情節輕微個案易科罰金的機會。
由於肇逃罪不分輕重,一律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不得易科罰金的重刑,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有違背,從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進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