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弟媳「傳宗接代」 男辯捐精留後
新北市許姓男子胞弟失蹤多年,他竟跑去對弟媳說「願與妳傳宗接代」,許妻憤而訴請離婚;雖然許男否認外遇,但板橋地院認爲他與妻子雙方分居逾3年、婚姻已名存實亡等理由判準離婚,全案可上訴。
許男與林姓妻子73年結婚,育有兩子。林女去年訴請離婚,指丈夫10年前就跟同事外遇;另外,許男弟弟失蹤多年,某天她接到印尼籍弟媳來電說,許男表示要跟她發生關係,目地是「傳宗接代」,她質問丈夫,許竟回嗆「孝順有錯嗎?」。
許男否認外遇,表示97年離家是被妻兒趕出門;至於與弟媳「傳宗接代」,是因弟弟失蹤,妻子又鬧離婚,爲了讓母親放心,才向弟媳提議是否捐贈精子的方式傳宗接代。
法官除認定許男有外遇外,關於許男「捐精」部分,法官表示事涉家族、身分、繼承等重大事項,許男卻未事先與妻討論,顯見他毫不尊重配偶權益,證明雙方婚姻名存實亡,判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