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7旬翁公園摸女童下體判3年半 二審逆轉今判緩刑免關
彰化縣七旬王姓老翁在去年6月間,騎機車前往彰化縣某公園,當時6歲女童在公園盪鞦韆、溜滑梯,王上前與女童玩耍,趁機徒手隔着女童裙子,撫摸女童下體,一審王的律師以犯罪情節輕微、王是肢體殘障,有情輕法重狀況,請求緩刑宣告,但法官不認同,依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6月,二審今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公益捐2萬。
此案王翁認一審量刑過重,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今早宣判,撤銷原判決,改依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緩刑5年、公益捐2萬,另向指定機關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參與2場次法治教育。
判決指出,彰化縣王姓老翁(70歲)肢體殘障,去年騎機車前往彰化縣某公園時,發現6歲女童在公園玩耍,王見狀,上前與女童遊玩盪鞦韆、溜滑梯等設施,王利用溜滑梯設施的隱密處,趁機隔着女童裙子,撫摸女童下體,當場被女童家人發現後報警。
王翁在一審時坦承犯行,也取得家屬原諒,王翁的律師以王已是七旬老翁,犯罪手段尚屬輕微,犯後對於自己所爲感到相當後悔,也獲得女童父母的原諒,被告是身障人士,平日只有領取政府的補助維生,偶而去打零工,每月收入爲壹萬初頭,勉強可以維持生活,若有餘裕也會去做義務勞務,或從生活費剩餘的金額上去做善事,此案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審酌王翁狀況後,有情輕法重狀況,請求給予緩刑。
一審審認,王翁的犯罪地點是在供兒童玩耍遊戲之公園,往來出入的人很多,且對象是對甚爲年幼、未滿7歲之人,所犯是強制猥褻行爲,不是有不得已的情況纔會犯罪,而綜合考量被告上開所主張之事項,尚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情況,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餘地,依法判刑3年6月,全案上訴二審後,二審撤銷改判。
彰化縣王姓老翁去年在公園猥褻女童,二審今撤銷原判決,改判緩刑。示意圖/取自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