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愛玲文學獎 姓名權須釐清
張愛玲首次發表在上海雜誌《紫羅蘭》上的小說《沉香屑第一爐香》。(中新社)
以張愛玲之名的文學獎,到底能不能舉辦?近期印刻文學雜誌在9月號封面宣告將舉辦張愛玲文學獎,卻遭張愛玲文學遺產執行人宋以朗質疑,表示印刻未徵求他同意。熟悉著作權的律師蕭雄淋表示,這件事在爭議在於張愛玲的姓名權必須先釐清,否則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事實上,張愛玲文學獎並不是第一次出現,2016年中國文藝家協會也曾舉辦張愛玲文學獎,當時宋以朗同樣發出聲明表示,主辦單位未獲得他的授權,對方則迴應以張愛玲之名舉辦文學獎,是爲了對她表達敬意,並沒有侵犯張愛玲的著作權。不過,這項「張愛玲文學獎」僅此一屆,之後就沒有再辦下去。
蕭雄淋表示,根據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等。因具有專屬性,不能繼承,但是如果人格權本身具有某種財產價值,有學說認爲死亡之後,還是可以由繼承人繼承其財產價值之權利。蕭雄淋舉例,日本曾有明星死亡後,肖像被拿去代言,「這時繼承人就可以主張權利,提出賠償請求。」
蕭雄淋表示,這件事的道德意義大於法律意義,「假如一間出版社,曾出版過張愛玲全集,以她的姓名辦文學獎紀念她,一切都合理,不是爲了財產意義,而是爲了紀念意義;假如一間出版社,出版少數一兩本張愛玲的書,平時與張愛玲沒有什麼關聯,卻舉辦張愛玲文學獎,比較具有攀附張愛玲姓名產生的財產利益的可能而具有侵權的問題,繼承人可以再去舉證主張釐清。」
在宋以朗發表聲明之後,印刻是否仍會繼續舉辦張愛玲文學獎?印刻表示,目前內部還在討論中,尚未做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