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旺角」被判3個月 黃之鋒獲准1萬港幣「有條件保釋」

▲被視爲香港社會運動青年精神領袖之一、香港衆志秘書長黃之鋒。(圖/路透社,下同)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因「佔領旺角」運動,被以藐視法庭罪判刑3個月,今(23)日獲准以1萬元港幣(約新臺幣3.8萬元)有條件保釋,不過另一名學運領袖黃浩銘的保釋申請仍被拒。

據《香港01》報導,上訴庭法官今指出,黃之鋒的年齡因素被未被減刑,且他判囚3個月,但上訴排期就有可能超過3個月時間,應該需要時間申請法律援助,因此綜合以上因素批准保釋申請。不過法官也指出,黃浩銘的定罪並無可爭辯的空間,所以拒絕批准申請。

報導指出,黃之鋒被准以1萬元港幣現金保釋,且期間不得離開香港,並交出旅遊證件,還需要居住在報稱地址,並每週到警署報告

2014年香港爆發「佔領中環運動」,黃之鋒及岑敖暉等16人阻撓執達主任(代理法庭監督執法的人)和警方在旺角執行清場行動,但當時法庭已下達清場命令

本案涉16名被告,其中認罪的被告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啓康蔡達誠司徒子朗,以及受審後罪成的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啓禧麥盈湘和黃浩銘。案中其餘4名認罪被告則早前已被判緩刑。

香港高等法院17日就本案宣刑,其中「雙黃」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被判入獄3個月及4個月15天。法官解釋,「雙黃」在案中扮演重要角色,黃之鋒在清場期間不斷挑戰禁制令內容,又申請禁制令的律師有關代理人,黃之鋒的言行激化兩派示威者反應,並引發他們互相以粗言辱罵對方,導致清場的難度大大增加

黃之鋒當時在獲知判刑前表示,香港人已經「沒有放棄的餘地了」、「他們可以禁錮我們的身體,但無法禁錮我們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