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嘉市議員戴寧一審遭重判 二審開庭仍不認罪

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被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合併判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中時資料照)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被控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合併判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戴寧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今天(26日)開準備程序庭時,仍然否認犯罪。法官當庭列出雙方爭執事項,由戴寧的律師與檢察官論辯攻防後,諭知擇期再開庭。

據瞭解,戴寧被控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助理年終獎金等500多萬元,2022年5月被嘉義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後,2023年7月26日嘉義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

戴寧不服上訴二審後,今天再開準備程序庭時,她在2名律師的陪同下出庭,針對法官詢問「是否認這二罪?」戴寧仍回說,「不認罪」。

庭訊中,法官列出雙方爭執事項,詢問戴寧的律師與檢察官有無意見時,戴寧的律師說,戴寧的父親是前嘉義市議員,戴寧原本在臺北工作,因父親請求臨危授命返回嘉義市參選議員,助理是戴寧的父親先前聘任,助理費用則是統籌運用支付議員業務所需,系公用支出,戴寧並不知情,雖可能成立其他罪名,但並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對此,檢察官則認爲,被告律師提出的新主張,可以反證被告公費助理費用的申報與實際用途不同且彼此矛盾,反問「這是要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認罪嗎?」但戴寧的律師仍迴應強調,戴寧對助理費的使用完全不知情,是在被檢方起訴後才瞭解,縱使名不符實,但也不會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