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1330萬 曾麗燕一審判12年

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中)遭控詐領助理費1330萬元,25日一審被依貪污等罪重判12年、褫奪公權6年。圖爲她2021年交保後離開地檢署。(本報資料照片)

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與胞妹曾麗鴻、秘書曹雪禎被控在12年內,聯手以「虛報人頭、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助理費新臺弊1330萬元,雖曾麗燕辯稱是助理自願回捐,但高雄地院法官怒斥她辜負選民所託又不實抗辯,毫無悔意,25日依貪污等罪重判曾麗燕12年、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已連任5屆議員的曾麗燕昨發聲明強調予以尊重,但深感冤枉和委屈,將依法提出上訴、捍衛清白。

檢方起訴,曾自2010年擔任議員起,以不實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指示曹雪禎提領助理補助費及年終獎金供她使用。2015年4月曹離職,由曾麗鴻接手,多年來詐領1330萬元。

曾麗燕否認貪污,辯稱不知法規有修正,助理沒提醒,議會也無告知,纔會按慣例爲每位助理申報4萬月薪,她認爲助理費可作爲個人使用,便用於繳卡費、會費、黨費等。

法院開庭後,涉案的10名助理全認罪,遭輕判3至7月不等、均可易科罰金及緩刑。但曾麗燕、曾麗鴻、曹雪禎3人均否認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還辯稱人頭助理都實際在工作,且自願把公費助理薪水全數捐給服務處支出。

高雄地院認爲,曾麗燕明知助理費非屬議員「薪資」也非補貼,應如數發放給實際遴聘的助理,卻與曾麗鴻、曹雪禎共謀,申請全額補助費,詐得助理費差額後全數用於服務處租金、零用金及其他借款等私人用途,合計1000多萬元。

法官痛批曾居於犯罪主導地位,顯然辜負選民所託,還製造公費助理均有實際任職及領取全額薪資的假象,審理期間又不實抗辯,並無反省和悔意,最後依貪污罪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僞造文書等罪,合併判曾麗燕12年、褫奪公權6年。

曾麗鴻涉案情節輕微且並未取得任何利益,判3年6月。曹雪禎僅依照指示行事,遭判2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市長陳其邁表示,曾麗燕主持議事公正,曾經給市政很大的協助,對於判決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