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臺商使用一次性轉讓定價 需交報表

以中國大陸的情況舉例,當跨國企業在陸子公司評估自身的特別納稅調整風險高時,可能會選擇在年度納稅時進行自願調整,其調整依據法源爲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2017年第6號《關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三條規定: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整風險提示或者發現自身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可以自行調整補稅。

近年疫情帶來不確定性,跨國企業除定期覆核營運結果並及時調整關係企業間訂價外,也要考慮採年末一次性轉讓定價調整方法來弭平市場劇烈波動及非預期的總體經濟環境變化導致的營業損失。

對此,林淑怡補充說明,跨國企業可能選擇自願調整的主要原因在於一般在中國大陸的查覈實務上,若集團企業間有大額的關係人交易且營業結果未能符合常規交易範圍之企業,除了要面對稅務機關冗長的稅務調查過程,並可能需要面臨代價高昂的特別納稅調整(如大額稅收調整、額外罰款和利息支付等),在稅務調查後被判定爲不合常規的企業,還將附帶稅務機關更嚴格的數年監管期間。

然而,在中國大陸經營業務但營業獲利不佳,甚至虧損的跨國企業,爲了避免被稅務機關「關注」,可能冀望透過年末自願性的轉讓定價調整,以確保利潤率維持在當地稅局可接受的水準,同時可控管中國大陸的轉讓定價特別納稅調查和調整風險。

林淑怡也提醒臺商企業應注意四點,首先是年末自願性的轉讓定價調整並不保證零查覈補稅風險,即使企業已經自行調整補稅,中國大陸的稅務機關仍可按照轉讓定價規定再次檢查並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其次,跨國集團之中國大陸子公司預計進行轉讓定價年末調整時,應從利潤水準、申請程序等各個層面進行充分的事前評估及綜合考量,並搭配稅局、海關及外匯管理部門等監管機構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國際實務上進行的轉讓定價調整多是雙向的,若是跨國企業在中國大陸進行一次性轉讓定價調整,但在交易對方所在國無法進行相對應調整,則將引發雙重課稅風險,進而造成集團實質負擔稅負加重的無效率情況。

第四,對於跨國企業集團來說,建議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情況,仔細權衡各種方案的優劣利弊,制定較適合的控管機制,在整體市場波動較大的時期應更密集的檢視及覆核轉讓定價交易結果是否符合集團的轉讓定價政策,若有需要則即時監控並進行價格調整,以降低遭受中國大陸稅務機關之關注或遭受特別納稅調查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