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40歲律師犯運輸毒品罪獲刑10年,曾爲涉毒案辯護

11月7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今年3月,雲南一名40歲的律師楊某因犯運輸毒品罪被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萬元。5月,二審維持原判。9月,楊某的律師執業證書被雲南省司法廳依法吊銷。

資料顯示,楊某出生於1984年6月,2010年起開始執業,曾系雲南省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記者獲得的裁判文書顯示,2023年11月10日,楊某攜帶毒品駕車,在從雲南瀾滄縣返回普洱市的途中被民警查獲,同日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刑拘。11月24日他被執行逮捕,後被提起公訴。楊某被抓時系無業狀態。

雲南省瀾滄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23年10月,被告人楊某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給微信名“東務會計”的人(未查獲)共計4800元,讓其幫忙購買毒品。同年11月9日,楊某再次通過微信向“東務會計”轉賬400元后,攜帶購買的毒品駕駛牌照雲JS****的車輛從瀾滄縣前往普洱市。

2023年11月10日凌晨,楊某駕駛車輛行駛至思瀾高速糯扎渡執勤點時,被執勤民警依法查獲,當場從其車內查獲外用黑色膠帶、黃色繃帶、內用白色透明塑料紙包裝的海洛因淨重7.97克,從其身穿的外套查獲用粉紅吸管包裝的海洛因淨重0.07克,從車輛後備箱查獲用塑料袋包裝的鴉片480.82克。

2024年3月29日,瀾滄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一審判決下達後,楊某不服提起上訴。其辯護律師提出,楊某出於吸毒的需要,將購買的毒品隨身攜帶從瀾滄帶回普洱市的家中吸食,是非法持有的狀態,應認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楊某則辯稱,其行爲是儲存毒品的進行時,符合購買、儲存毒品過程當中被查獲的情形,應認定爲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使其構成運輸毒品罪,也應在6個月以上3年以下確定起刑點。

2024年5月29日,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爲,原判認定上訴人楊某構成運輸毒品罪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法院解釋稱,運輸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採用攜帶、寄遞、託運、體內藏匿、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將毒品從甲地非法運送至乙地的行爲。該案中,楊某明知是毒品而購買,購得毒品後將毒品分別藏匿於汽車各部位……途經思瀾高速某執勤點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其行爲符合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中,楊某運輸鴉片480.82克、海洛因8.04克,達到數量較大標準,運輸的距離較長,具有造成毒品擴散、進入流通領域的風險,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據此,普洱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9月9日,因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雲南省司法廳決定吊銷楊某的律師執業證書。目前,全國律師執業誠信信息公示平臺上已搜索不到關於楊某的信息。

另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8年,普洱市思茅區男子李某因非法運輸毒品鴉片被提起公訴,楊某曾擔任其一審二審的辯護人。判決書顯示,李某從邊境某縣城駕駛車輛運送毒品到普洱市,被警方查獲,民警從其車駕駛座位下、副駕駛座位下、後排座位下、後備箱備胎下發現鴉片9840克,從其手提包內發現黑褐色幹茶狀含鴉片成分的毒品(俗稱“卡苦”)11.66克。

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犯非法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李某上訴後,楊某以李某購買毒品爲了本人吸食,應認定爲非法持有毒品罪爲李某辯護,同樣被法院駁回。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目前,楊某曾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官網仍有其介紹。其擅長領域爲公司法務、經濟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方面案件。楊某的個人簡介稱,擁有多年的法律求學、從業之旅,在紮實的法律知識基礎上,對案件深入瞭解、透徹剖析,逐步達到與法律服務實踐的融合,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

楊某曾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稱,楊某去年就從該律所轉走了。“去年一年都沒在律所上班,不知道轉到哪裡去了。官網上的資料還沒來得及刪除。”

該律師事務所主任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上游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