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女同學到家喝酒卻偷拍猥褻 妻子怒揭丈夫惡行送他入監
吳姓男子在2011年與妻子及他研究所女同學一起唱歌喝酒,他竟偷拍女同學內褲,隔年女同學喝醉到他家休息,他拉開其衣物偷拍私處,2018年妻子發現後揭發吳的惡行,歷審將吳男依乘機猥褻罪判囚7月,偷拍部分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45歲的吳姓男子在2011年12月23日晚間,與他的妻子王姓女子(歿)、女同學一同前往臺北市的「好樂迪KTV 」唱歌飲酒,他趁女同學不注意時,拍攝她穿着內褲的臀部部位照片數張,並將之儲存於個人的隨身硬碟內。
2012年5月4日晚間7點許,女同學因酒醉後到吳男的住處,並由王女幫她更換衣服後在主臥室休息,吳男乘王女睡覺之際,開鎖進入女同學休息的房間,用手將她上衣、內褲拉開,用照相機拍攝她的胸部、私處、陰毛之照片數張。
吳男將這些照片儲存在個人之隨身硬碟內,2018年12月22日,妻子王女在住處發現隨身硬碟內儲存的被害人照片後,告知她報警處理,檢方偵結起訴。
歷審斥責吳男的犯行,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隱私權甚鉅,所爲實應予非難,惟念及他犯後坦承犯行,需單獨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乘機猥褻罪判囚7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