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辦案偷賣贓證物 公懲員判撤職
桃園市警中壢分局蘇姓前警員,被控偵辦一起竊油案時,擅自變賣查扣的3片鐵板,作爲派出所公積金,被判刑1年4月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認爲蘇員違法失職明確,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判決指出,蘇員原是中壢分局大侖派出所警員,2011年2月,大侖派出所與中壢分局偵辦姜寶平4人以挖掘坑道、鑿穿中油公司柴油管,竊取中油公司柴油案,將查扣3片鐵板暫移置某環保公司存放。
蘇員明知3片鐵板系刑事案件之贓證物,依法需繳入贓物庫,竟於2011年4、5月間,向時任大侖派出所翁姓所長提議將3片鐵板變賣,作爲派出所公積金。蘇在翁同意下將3片鐵板出售給環保公司。
翁員獲得6萬5000元現金後,將其中5000元分予蘇,餘款用於補貼大侖派出所出勤油錢、膳食費用及刑案績效獎勵。2015年3月翁員向督察組自首,主動繳回犯罪所得6萬5000元,並供出蘇涉案,蘇被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