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小姑大吵負氣攜幼女返鄉 丈夫「妻離子散」怒告越籍妻
▲吳女因與小姑大吵竟攜女離家,丈夫怒而提告,臺中地院依略誘罪判刑。(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越南籍的吳姓女子2002年間與許男結婚,並生下一女,但因與許男胞妹相處不睦,時常發生口角,8年前與小姑大吵一架後,竟獨自帶着當時年僅7歲的女兒返回越南孃家,許怒而提出告訴;經法官查出,吳女於去年7月間已帶女兒返臺,臺中地院考量吳已獲丈夫原諒,且一家團圓,依略誘罪判吳1年10月徒刑,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吳女爲越南人,在2002年12月間與許男結婚,申請來臺定居而歸化成臺灣人民,並生下一名女兒,但婚後吳女與許男胞妹相處不睦,姑嫂時常爲了小事發生口角,吳因此萌生要帶女兒返回越南扶養之意。
2011年9月間,吳又與小姑發生爭吵,盛怒之下竟收拾行李,獨自帶着當時7歲的女兒搭機返回越南孃家,並讓女兒在越南生活、唸書,許男不滿自己對女兒的監護權受到侵害,怒而提出告訴,經法官查出,吳女在去年7月間已帶女兒返回臺灣。
吳女在審理時坦承犯行,指出寒暑假會帶女兒回臺灣與許男團聚,且許男有同意讓女兒在越南就學,自己曾在臺灣工廠打工、目前在越南賣魚來扶養女兒,經濟狀況尚可。
法官審酌,吳與家族相處所生糾紛,其行爲雖有不當,但她攜女離家事出有因,非惡性重大之人,且吳爲外籍人士,遠嫁臺灣,難免就文化差異、生活習慣、價值觀等隔閡,而有相處困窘矛盾情事,予以減輕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