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鐵證讓“硬骨頭”認罪伏法,79年宋春光連環搶劫殺人案偵破始末
參考資料:羣衆出版社,公安部三局編《刑事偵察案例選編3》
197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鐵路京包線沿線發生了一連串行兇搶劫案和盜竊案:
11月1日夜,值夜班的張家口鐵路水電領工區工人王國義被人用車鉤中心鎖從後腦處打昏,被搶走瑞士產“比恩納”牌手錶一塊,錢包一個以及眼鏡一副。王國義清醒後表示他當時睡着了,被誰打的,怎麼被打暈的自己完全不知道。北京鐵路局公安處在現場勘查時發現除了作爲兇器的車鉤中心鎖外還發現一串天津產的雙錢牌運動鞋鞋印。
“比恩納”牌男士機械手錶
11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豐鎮縣城關公社辦公室和武裝部倉庫先後被撬盜,一共被盜走三號駁殼槍一支,子彈33發(包括手槍彈匣裡的6發)、大麴酒一瓶和牡丹牌、前門牌香菸七條。豐鎮縣公安局在進行現場勘查時在現場提取到了一串天津產的雙錢牌運動鞋鞋印和兩枚左手的中指指紋。
三號駁殼槍剖面圖
11月23日夜,北京鐵路局太原鐵路分局大同車務段某車站值班員甄謙在值班室中被人用門軸鐵條打昏,左手被砍掉,被搶走瑞士產“英納格”牌手錶一塊以及錢包一個,經大同鐵路醫院(今大同大學附屬醫院)全力搶救,甄謙保住了性命,但造成了終身殘疾。推測左手被砍掉就是因爲罪犯無法擼下手錶,犯罪分子失去耐心而下此毒手。北京鐵路局公安處在現場勘查時提取到一串天津產的雙錢牌運動鞋鞋印、一件藏藍色呢子上衣和一支三號駁殼槍,槍裡有6發子彈,經檢查駁殼槍被擊發,但子彈卻發生了卡殼。根據覈實,這支三號駁殼槍就是11月3日豐鎮縣城關公社武裝部倉庫被盜的那支槍。
“英納格”牌手錶
12月1日夜,山西省雁北地區陽高縣貿易貨棧值班員杜義在值夜班時被人用磚頭襲擊後腦造成昏迷,被搶走蘇聯產“首都”牌手錶一塊,杜義因顱骨粉碎性骨折造成腦充血在陽高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陽高縣公安局在現場勘查時提取到一串天津產的雙錢牌運動鞋鞋印以及一塊帶血的紅磚。
“首都”牌手錶
鑑於以上案件現場都提取到了天津產的雙錢牌運動鞋鞋印,案發地點又都位於京包線沿線,因此河北省公安廳、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山西省公安廳和北京鐵路局公安處相互通報了案情,發現這幾起案件除了發生在豐鎮縣的那起盜竊案外作案手段都很相似:都是罪犯利用夜色掩護闖入室內,就地尋找作案工具,從後面突然襲擊受害人將其打暈後搶劫財物並潛逃。
雙錢牌運動鞋產品說明書
在豐鎮縣被盜的駁殼槍出現在大同站的案發現場,槍已擊發但發生卡殼,說明罪犯原本打算用槍射擊,但因爲子彈卡殼而不得不改用門軸鐵行兇。所有的案發現場提取到的雙錢牌運動鞋鞋印經過技術部門的反覆對比,可以認定是同一雙鞋所留,故而可以證明這三起行兇搶劫案和一起入室盜竊案是同一個罪犯所爲。因此決定由河北省公安廳、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山西省公安廳和北京鐵路局公安處成立聯合專案組,對這批案件進行聯合偵辦。
角色扮演,民警勘查現場
老照片:正在召開案情分析會的公安幹警們
根據現場留下的腳印尺寸,專案組推斷出罪犯身高應該在1.65米左右,年齡大約在20~25歲之間;根據受害人甄謙回憶:罪犯是個體態中等偏胖的年輕男性。據此,專案組爲罪犯描繪了模擬畫像。另外,豐鎮、大同和陽高的三個案件案發現場都臨近火車站,說明罪犯應該和鐵路部門有關。從作案手段上看,罪犯爲了搶劫財物罔顧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是一個心狠手辣的慣犯。
在對基層的排查中,與陽高縣貿易貨棧毗鄰的糖業菸酒公司值班員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在陽高縣貿易貨棧行兇搶劫案發案之前的兩天,即11月29日,有一個身穿古銅色短棉大衣、頭戴剪羊絨皮帽的人影翻牆進入糖業菸酒公司院內後被他發現。他上前盤問,但對方卻反客爲主,大罵道:“你神經了啊,連我都不認識,我是鐵路的!”值班員又問:“你是鐵路哪個單位的?”對方傲慢地回答:“剛從大集體調來的!”接着就趁值班員不備跳牆逃跑。並告訴專案組那人留下的鞋印足跡依然還留存在地上。
專案組當即對足跡進行了提取,經過對比,也是雙錢牌運動鞋鞋印,和貿易貨棧案發現場留下的鞋印可以做同一認定。進而可以認定11月29日進入糖業菸酒公司院內的那個人極大可能就是罪犯本人。
“剛從大集體調來的”這句話根據值班員的回憶,專案組認爲不像是罪犯事前準備好的應對之詞,更有可能在倉惶中脫口而出的一句真話。因此,專案組將這一條列爲偵查重點。
經查證,北京鐵路分局和太原鐵路分局管內都沒有“大集體”這個單位,京包線沿線的鐵路部門只有呼和浩特鐵路局管內有“大集體”這個單位,於是偵查範圍又縮小到呼和浩特鐵路局管內的烏蘭察布盟和集寧一帶的各車站和貨棧。
在偵查過程中的12月7日夜,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集寧市鐵路材料廠幹部楊家榮在值夜班時被人用一根方木擊昏,被搶走瑞士產“三度士”牌手錶一塊,集寧市公安局在現場提取到一串天津產的雙錢牌運動鞋鞋印。清醒過來的楊家榮的回憶(他和罪犯發生了搏鬥,抓傷了罪犯的臉)和甄謙對罪犯的體態描述相似,可以認定這起案件和之前的幾起案子均爲同一人所爲。隨即排查的範圍被集中到了集寧鐵路分局所屬的大集體單位。
“三度士”牌手錶
偵查員們以“大集體”單位爲重點,深入調查摸底,從罪犯的活動時間、年齡、體貌特徵、衣着以及被抓傷的面部的特點在集寧分局管內13個大集體單位進行排查,至12月8日排查了1800多人後將嫌疑對象鎖定在集寧鐵路分局房建段“大集體”工人宋春光的身上,因爲他的身形體貌陡河模擬畫像高度相似,更重要的是他的右臉有一道新的抓痕。
宋春光時年21歲,來自天津市,1973年進入鐵路系統,1976年因爲盜竊財物被集寧市公安局勞教3年,1979年3月解除勞教後於當年8月被安排到集寧鐵路分局房建段“大集體”當工人,9月至11月隨隊在賽汗塔拉站(位於內蒙古自治區蘇尼特右旗賽汗塔拉鎮)施工。根據他的考勤記錄,在張家口、豐鎮、大同和陽高四起案子案發時宋春光不是請假就是曠工,反正都不在工地,因此具有充足的作案時間。在隨後針對宋春光的社會關係調查中,有羣衆反映:11月23日(即大同案發案時間)前,宋春光穿過一件藏藍色的呢子上衣,11月23日後就沒見他穿過了;12月1日(即陽高案發案時間)時看到他穿着古銅色短大衣出去,回來時看到他右臉上多了一道抓傷,問他是怎麼回事,他一會兒說是挖溝時被鐵絲劃的,很快又改口說是劈柴是不小心碰傷的,實爲可疑;另外,宋春光的確有一雙白色的雙錢牌球鞋。
各種信息彙總下來,專案組將情況上報給公安部,在公安部三局和十局的主持下,於12月17日在北京舉行聯合偵破彙報會,進一步分析案情。會上肯定了宋春光有重大作案嫌疑,但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讓他認罪。另外,集寧市公安局和大同市公安局還介紹了1979年6月到12月在兩地發生的其他10起搶劫案的情況,懷疑也是同一罪犯所爲,有必要列入併案偵查的範圍。會後,公安部要求各專案組要通力協作,抓緊對宋春光采取偵查和取證。
經專案組的安排,集寧鐵路分局房建段安排宋春光搬運玻璃,藉此獲取了他的清晰指紋,經鑑定發現豐鎮縣盜槍案現場提取到的指紋和宋春光左手的中指指紋可以作同一認定。隨後又密取了宋春光穿過的衣服爲嗅源,由警犬對大同案現場取得的呢子上衣上的氣味進行嗅聞鑑別,認定大同案現場遺留的藏藍色呢子上衣就是宋春光所穿。
於是,專案組於12月21日決定立即拘留宋春光並對宋的住處依法進行搜查,當場繳獲了“比恩納”牌、“英納格”牌、“首都”牌和“三度士”牌手錶各一塊,51式7.62毫米手槍子彈27發,帶有血跡的衣物五件,雙錢牌白色球鞋一雙、眼鏡一副,外加若干高級香菸、名酒和衣服。
經查驗,雙錢牌白色球鞋的鞋底和張家口、豐鎮、大同、陽高和集寧的案發現場獲取的鞋印一致,五件血衣上的血跡陽高案的被害人的血跡爲同一血型。另外,烏蘭察布盟農業銀行行長閻某民曾經在7月24日遭遇到搶劫手錶,但他竭力反抗罪犯沒有得手,還留下了一顆襯衣鈕釦,上面帶有縫綴鈕釦的白色的確良線和少量的血跡,這顆鈕釦經比對系宋春光的一件深灰色的確良襯衣左袖口上的一顆口子。而從宋家搜出的那副眼鏡經王國義辨認,就是在11月1日晚被搶走的那副。
至此,專案組可以認定有五起行兇搶劫案和一起盜槍案和宋春光有關。
不過,宋春光自從被拘留後態度極爲囂張,拒不交代任何罪行,反而大罵公安機關非法剝奪他的人身自由,從12月21日至12月30日,專案組連續審了9天,宋春光始終胡攪蠻纏,答非所問,就是不肯交代。審訊陷入僵局——
專案組對宋春光的犯罪心理進行分析後認爲宋春光自恃被屢次收審和勞教,有一定的反審訊能力,因此有恃無恐;又因深知自己罪行深重,若全部坐實難逃“吃銅頭花生米”(被槍斃),所以抵死不認;同時認爲自己作案手段巧妙,公安機關不一定掌握多少他的犯罪證據,企圖利用拘留時間有限這個條件試圖拖延時間而矇混過關。
這張老照片可以腦補宋春光接受審查時的場面
但是,由於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宋春光犯罪的充足物證,哪怕他不認罪也足夠交給檢察院了。12月30日,集寧市檢察院批准了宋春光的逮捕令,正式將宋春光依法逮捕。在組織力量加強預審的同時繼續深入調查研究,逐件物證進行落實,繼續深入發動羣衆、知情人和罪犯親屬檢舉揭發新的證據,以期徹底讓宋春光繳械投降。
根據和宋春光一同勞教過的釋放人員範某明的妻子劉某花揭發:她曾經委託宋春光買一瓶大麴酒,11月4日星期天早晨,宋春光提着包去她家,說是剛從賽汗回來,從包中拿出一瓶豐鎮大麴,劉詢問要給多少錢?宋回答給2元2角就行(市面價格是2元5角3分),隨後又問劉要不要前門牌香菸,而豐鎮案中的被盜物品中剛好有前門煙和大麴酒。經過調查,11月4日當天早晨並沒有從賽汗到集寧的火車,倒是有從豐鎮來的,證明宋春光根本不是從賽汗來的,而是從豐鎮來的。
宋春光的姨表弟徐某何承認:宋春光曾經給過他一塊“上海”牌手錶,宋的母親也曾給過他一塊蘇聯產的“勝利”牌手錶。專案組經過辨認,確定“上海”牌手錶系宋春光在1979年6月4日搶劫烏蘭察布盟財貿幹校副校長任某山的手錶;“勝利”牌手錶系1976年3月2日宋春光搶劫烏蘭察布盟種子站黨支部書記趙某新的手錶。
“上海”牌手錶
“勝利”牌手錶
在諸多的人證和物證面前,原本囂張的宋春光的心理防線開始崩潰,從1980年1月3日至1月10日7天時間裡陸續交代了十一起行兇搶劫案和一起重大盜竊案的罪行。但是涉案的十二塊手錶中只確定了六塊手錶的下落,其餘六塊手錶依然去向不明。經反覆宣傳政策,告訴宋春光如果繼續窩藏手錶,負責窩藏的人也要定爲從犯,宋春光唯恐連累父母,隨後承認另外六塊手錶由他的父親保管,專案組隨即傳喚宋父,經過反覆工作,宋父被迫交出了藏在他處的六塊手錶。
但是,專案組在進行預審工作的小結時認爲宋春光的犯罪能力和狡猾程度不可低估,可能還不止這些罪行,還有餘罪可挖。於是專案組趁熱打鐵,深挖餘罪,又迫使宋春光交代了另外十五起案子,其中行兇搶劫案五起、重大盜竊案一起、普通盜竊案九起。最終確認宋春光總共作案二十七起,其中行兇搶劫案十六起、重大盜竊案兩起,普通盜竊案九起。除了偷搶的現金和部分菸酒被宋犯揮霍掉外,其餘包括12塊手錶在內的大部分贓物都被追回。
最終,宋春光以盜竊(槍支彈藥)罪,(持槍/持械)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被集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並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