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泄域外 公訴罪伺候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均認爲,商業間諜在國內竊取機密後拿到境外使用,對我國產業造成相當大損害,因此對域外泄漏營業秘密,加重處罰,改爲非告訴乃論,一旦檢察官提起訴訟,兩造廠商將無法循和解途徑。
換句說,未來一旦發生類似友達的離職員工,涉嫌將商業機密外泄給大陸面板廠商,涉案員工即面臨公訴罪。
立院經委會昨日審查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增修條文主要集中在第13條與第14條。經濟部相當重視這次修法,經長施顏祥親自出席委員會盯場。他說,商業間諜一旦發生,不僅害廠商損失大,對我國經濟的損失,恐怕不只是百億元的數目。
這次修法重大變革在於,原先智慧局參考國外案例,認爲日本與德國對營業秘密的妨害行爲均屬於告訴乃論,而在域外泄密部分,德國訂有域外加重條款,德國是告訴乃論,智慧局因此援用德國規定入法。
但是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認爲,偷竊商業機密後拿到境外使用,對我國經濟損失非常大,此外,美國商會白皮書也曾經提及,美國不敢將高階技術引進到臺灣,主要是顧慮我國營業秘密法保障程度不高,所以建議提高刑責與罰金。
同時,她主張,應該參照韓國作法,針對罰金部份,當犯罪獲利龐大時,應以不法所得的數倍作爲標準,這個想法也獲得施顏祥支持。
因此針對第13條之2的域外加重條文,罰金從100萬元以上至5千萬元以下,但是當不法所得超過5千萬元,犯罪人所承擔的罰金,應該改以不法所得的2至10倍範圍。而刑責則是從1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把告訴乃論改爲公訴罪。
至於商業間諜偷竊機密後,如果是在國內使用,罰金也從原先行政院版本的5萬起跳,修改增加至100萬元。一旦犯罪所得人的不法所得超過罰金上限1千萬元,將依據不法所得的3倍作爲罰金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