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七大事項要注意事項

所謂符合相關規定,財政部表示,包括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億元。或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二、未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最後一種情況是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臺北國稅局青示,籲請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的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日起一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