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爲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 應列出售土地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計1,400餘萬元,經該局查覈,發現該筆列報損失系甲公司爲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關支出,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相關費用應屬爲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爲出售土地成本,經該局轉正列爲土地成本,予以補稅29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