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遇到“利率刺客”怎麼辦?法院這樣判

貸款機構宣稱低利率借款,客戶逾期後卻遭遇“利率刺客”面臨高於預期數倍的罰息。這一現象背後可能是機構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多次上浮計收罰息的合同“暗門”作祟。

司法實踐中發現,針對借款人逾期,部分貸款人在合同中不僅約定在貸款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計收罰息,還約定貸款執行利率本身需先上浮一定比例,兩項疊加適用,該條款是否有效成爲各方爭議焦點。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發佈一則判例,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中,金融合同在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兩次計收罰息的行爲被認爲屬於異常條款,該異常條款對借款人不發生效力。

記者注意到,除上述案例外,貸款罰息領域還存在諸多爭議點,例如實際罰息利率過高、對罰息再計複利等。業內分析人士認爲,隨着市場環境變化、各類判例提供新參考,曾經肆意生長的罰息規則“暗門”正逐步被堵上,行業生態進一步優化。

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多次上浮計收罰息

根據上海金融法院發佈的判例,2020年1月某銀行與陳某簽訂《個人抵押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爲200餘萬元,貸款用途爲裝修、購傢俬電器等,貸款期限爲120個月。貸款利率爲貸款發放日的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200基點。

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約定,發生違約事件時,該銀行不僅有權“自逾期之日起對貸款本金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且可以“ 將貸款利率調整爲按合同約定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最高可上浮30%)執行”。

2021年10月起,陳某未按時還款,構成違約。2023年7月,某銀行向陳某寄送《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載明因陳某的違約行爲,某銀行宣佈合同項下貸款提前到期。

根據債權轉讓協議約定,該債權被轉讓給葛某。葛某遂以陳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爲由,將陳某訴至法院,請求陳某履行償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等,其中罰息及複利的利率按照合同執行利率先上浮30%,再上浮50%計算。

陳某辯稱,合同中關於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等約定屬於格式條款且未明確標識,銀行亦未履行提示義務,不合理地加重陳某責任,應屬無效條款。

一名銀行業內人士告訴記者,許多金融機構利用這類條款拉高罰息利率或違約金有其市場原因。一方面,近年來,許多機構的個貸不良率正逐步上升。高額罰息的存在能夠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識,促使其按時履行合同義務,從而減少不良率。另一方面,如發生逾期,在進行個貸不良資產包轉讓時,高額罰息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資產包價值,從而降低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

被認爲屬於異常條款

從判例來看,法院並不支持多次上浮貸款比例罰息。二審判決確認以貸款基礎利率上浮50%確定罰息及複利利率,對再上浮30%的部分不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爲,有關利息、罰息的計收標準和計收方式是金融借款合同中的核心條款,一般認爲一經合同雙方協商確認,無需另行提示說明。對於借款人違約情形,貸款合同通常約定在原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故對於借款人而言,在貸款利率基礎上直接加收一定比例計收罰息符合認知,也無需特殊提示。

但該案件中,針對借款人逾期,合同不僅約定了在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計收罰息,還約定了前述貸款利率是由原執行利率上浮一定比例(不超過30%)而形成,該約定實質系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兩次上浮確定罰息利率,同時“浮動比例不超過30%”也存在不確定性,該等約定系不合常理的異常合同條款,並非一般借款人能夠預見且知曉,且與借款人權利有重大利害關係,銀行應當予以提示。

“異常條款,是指依交易的正常情形,並非相對人所能預見的格式條款。”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一庭三級高級法官張娜娜介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貸款機構作爲專業金融機構,在向借款人提供融資服務時,處於強勢地位,簽署合同也多爲格式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若干問題解釋》)首次引入“異常條款”概念,將需提示的“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進一步限定在“異常條款”範疇之中,有利於保障實質公平。

張娜娜援引《若干問題解釋》認爲,提供異常格式條款的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應當採用通常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並應按照對方的要求,就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異常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對方作出通常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如此,異常條款才能夠正式訂入合同,成爲合同的一部分,進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罰息機制存在多類爭議

業內認爲,貸款罰息的本意是促使借款人及時還款,維護金融機構的利益。但在實踐過程中,部分金融機構憑藉自身專業地位,設置複雜的格式合同,實際罰息利率及違約金過高。

某第三方投訴平臺數據顯示,僅11月就有超100份投訴稱貸款產品被收取高額罰息,涉及的貸款產品發放方包括銀行、小貸機構等。

一名消費金融機構人士告訴記者,在金融機構的罰息條款中,容易出現糾紛的有三類。一是對罰息進行復利計算,導致罰息“滾雪球式”增長;二是罰息利率上浮比例存在非常規類條款,卻未及時提示。例如上述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兩次上浮確定罰息利率;三是實際罰息利率過高,實際支付違約金高企。

記者查詢多個平臺的借款合同條款及法院判例。大多借款機構規定罰息利率爲按執行利率上浮30%~50%,但罰息細則存在一定差異,容易成爲隱藏的“利率刺客”。

最常見的是,部分機構存在非常規的罰息利率條款,但在借款時卻未及時提示。

在江蘇高院去年提供的一則判例中,從事家裝生意的陳某在某銀行與某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該《貸款合同》載明“年利率爲12.24%”,但罰息、複利卻按照所謂“基礎利率15.39%/年”上浮50%,即“23.085%/年”計收。陳某在貸款時對此並不知情。

記者也實際測試了多家小貸機構的借款環節,其中部分機構存在非常規條款。例如,某貸款機構借款合同顯示,該借款摺合年化利率爲23.4%。合同第七條規定,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爲合同約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但除該條常規條款外,該合同還額外規定未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則需加收至100%。

另一類較爲常見的爭議集中在罰息、違約金金額過高。

法院近期一則判例顯示,李某到某銀行申請線上貸款並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10萬元,貸款年利率分別爲5.15%,逾期還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8.45%計收罰息,同時約定李某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銀行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要求李某支付合同金額10%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李某違約,某銀行多次催要無果,隨即訴至法院。此時,李某已償還部分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年利率、逾期罰息利率及違約金總計已超過尚欠貸款年利率24%。考慮到這一情況,該人民法院依法對某銀行的此項訴請予以酌減。

“近年相關判例對上述異常條款的支持較少,而且民間各種反催收手段盛行,這種高額罰息條款存在的必要性也在減弱。”上述消費金融機構人士對記者表示,近年來業內機構已經在陸續優化罰息條款,確保合規性。後續隨着相關制度逐步完善,“利率刺客”出現的情況會越來越少。消費者在借款時,也需仔細閱讀相應條款,避免在不知情情況下籤訂異常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