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業務指引變“辦法”:完善分銷比例,推動同業合作和分散風險
10月12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監管導向,豐富了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規範銀團收費的原則和方式,並對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爲系統化的要求。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變“辦法”
所謂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爲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並可交叉擔任。
今年3月,金融監管總局曾就《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正式發佈的《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優化分組銀團的定義和分組標準,有利於銀行對照實施和銀團成團。
二是完善分銷比例的相關規定,增加了對設置聯合牽頭行、副牽頭行時的分銷比例限制,更好推動同業合作和分散風險。
三是進一步明確銀團收費的相關要求,授權通過行業自律組織進一步規範銀團貸款收費行爲。
四是對銀團貸款轉讓中的優先受讓權、受讓方範圍等內容進行了修訂,更好滿足二級市場轉讓的實際需求。
《辦法》在2011年由原銀監會修訂發佈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基礎上,作出針對性修訂。直觀來看,《辦法》最突出的修訂內容在於,將文件體例由“指引”修改爲“辦法”,並增加了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的相關內容,便於對照實施。
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監管導向,要求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有效防範化解風險。同時,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
《辦法》從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對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要求進行了優化。
從籌組模式看,《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應當基於相同條件,《辦法》則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改變了當前銀團模式較爲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銀行可以通過期限、利率等貸款條件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條件的貸款。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各組別原則上需要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僅有一家銀行的組別不得超過一個,且應當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增加了對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的承貸份額要求,規定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70%。
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餘額或承貸額部分轉讓,但只能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形式進行。這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澱的信貸資源。銀行應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貸資產登記流轉平臺進行事前集中登記,並開展轉讓交易。
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
在銀團貸款管理方面,《辦法》規範了銀團收費的原則和方式,進一步完善銀團定價機制。對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爲系統化的要求。
前述負責人表示,針對目前牽頭行和代理行設置混亂、多頭管理等亂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牽頭行和代理行職責。規定牽頭行和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較爲複雜的銀團貸款,可以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也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各牽頭行和代理行應該根據《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共同履行牽頭行或代理行職責。同時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責編:葉舒筠
校對: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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