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迎監管新規 強化同業合作支持經濟發展

本文轉自: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10月14日電 (記者杜燕飛)金融監管總局日前發佈《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在2011年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上進行的修訂。《辦法》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同時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指引》發佈以來,銀團貸款業務穩步發展,成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大型客戶和項目融資的重要方式。但隨着市場環境變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銀團貸款業務的發展需要。金融監管總局考慮銀團市場的實際狀況,對《指引》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訂,起草形成《辦法》。

“正式發佈的《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完善:優化分組銀團的定義和分組標準,有利於銀行對照實施和銀團成團;完善分銷比例的相關規定,增加了對設置聯合牽頭行、副牽頭行時的分銷比例限制,更好推動同業合作和分散風險;進一步明確銀團收費的相關要求,授權通過行業自律組織進一步規範銀團貸款收費行爲;對銀團貸款轉讓中的優先受讓權、受讓方範圍等內容進行了修訂,更好滿足二級市場轉讓的實際需求。”上述負責人說。

其中,從籌組模式看,《辦法》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改變了當前銀團模式較爲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銀行可以通過期限、利率等貸款條件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條件的貸款。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各組別原則上需要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僅有一家銀行的組別不得超過一個,且應當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增加了對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的承貸份額要求,規定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70%。

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餘額或承貸額部分轉讓,但只能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形式進行。

“這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澱的信貸資源。銀行應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貸資產登記流轉平臺進行事前集中登記,並開展轉讓交易。”上述負責人說。

針對目前牽頭行和代理行設置混亂、多頭管理等亂象,《辦法》規定,牽頭行和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較爲複雜的銀團貸款,可以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也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各牽頭行和代理行應該根據《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共同履行牽頭行或代理行職責。同時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風險管理上,《辦法》重點明確規定牽頭行和代理行的風險管理責任,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等,更有助於完善銀團貸款的風險管理職責,提升風險管理成效,更好發揮銀團貸款優勢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郵儲銀行研究員婁飛鵬說。

上述負責人表示,發佈實施《辦法》是完善銀行貸款業務管理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問題導向、守正創新、統籌兼顧的原則,能夠有效推動銀行在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金融供給的同時,強化同業合作、有效防範化解信用風險。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實施工作,推動銀團貸款業務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