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公保不適用勞基法 私校編制內職員淪「勞權孤兒」

私校體制內職員「身分不明」,既不適用公務員法令,也沒有勞基法保障,淪爲勞動法律保障的孤兒。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公立大專校院的編制內職員,具公務人員身份,公私立編制外職員適用勞基法,唯獨私校體制內職員「身分不明」,既不適用公務員法令,也沒有勞基法保障,淪爲勞動法律保障的孤兒。高教工會表示,近期私校惡性退場事件頻傳,這羣人明明是正式編制員工,勞權保障卻比體制外職員還更脆弱,呼籲勞動部將私校體制內職員指定適用勞基法。

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職員人數達八九三一人,佔全國大專校院專任職員近三成。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現有法制保障只處理到編制內職員的退休權益適用私校退撫儲金制度,但私校體制內職員最常遇到的狀況是被惡意調動,缺乏勞基法保障,學校說調動就調動,想逼退員工時,也不受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約束,甚至連請假、加班費計算、加班費可否換補休,都是學校自行規定。

林柏儀說,曾有私校爲逼退資深職員申請自願退休,威脅調到與原本職務毫不相干的單位,或是爲降低薪資成本,要求編制內職員簽署「調降專業加給同意書」,勞資關係不對等、也沒有法律保護的情形下,職員爲保全飯碗,只能接受。

林柏儀說,在私校體制內職員指定適用勞基法的議題上,教育部的角色就像是資方的聯合管理者,呼籲勞動部不要把決定權丟給教育部,才能捍衛勞工權益。

不過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戴國榮認爲,支持私校職員不分體制內外,勞動權益相關保障應該一致,不該有差別待遇,但私校體制內職員保的是公保,若想要指定適用勞基法,必須擇一適用身份,不可同時投保公保,又想納入勞基法,退休金的競合關係也有待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