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證式”管理壓實環保責任(人民時評)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

程 晨

《 人民日報 》( 2024年11月27日 第 05 版)

完善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機制,不斷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機制,落實以排污許可製爲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不久前發佈的《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明確,到2027年,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要素、全聯動、全週期管理基本實現,排污許可制度效能有效發揮。

作爲國家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的核心制度。曾經,環境執法被比作“貓捉老鼠”,哪裡違法管哪裡、哪裡排污管哪裡。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全覆蓋,爲提高管理效能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奠定了堅實基礎。

排污許可制以“一證式”管理爲手段,聚焦排污單位、管理部門、社會公衆三方責任,着力推動構建環境治理責任體系。明確企業環保責任,規範其排污行爲,有利於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比如在北京,排污許可證被視爲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的主要依據,每年排污許可執法工作被納入環保部門年度重點工作,環保監管模式更新,提升了執法效率。

排污許可制的實施,還促進了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的協同推進,對優化升級產業結構形成助力。2018年至2021年,上海關停或轉型的排污單位超過1.2萬家,逐步淘汰了一批無法滿足排污許可發證條件或沒有落實按證排污要求的企業,產業結構實現優化升級。落實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成爲一個重要抓手,對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一張排污許可證,就是一張“責任清單”。載明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法律責任,有助於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加強管理、改進工藝,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實踐中,有的企業爲申請獲得排污許可證,在設備上投入1億多元,主動採用先進技術提高加熱效率,每年可節省上千萬元的煤耗;有的企業在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後,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在線監測,被監管部門依法立案查處。實踐表明,排污許可證並不會束縛企業發展,反而是對守法企業、綠色企業的一種極大支持。

污染防治非一日之功,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小步快跑、治理穩紮穩打、監督持之以恆,方能取得更大成效。持續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還需要以綜合許可管理爲前提,從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優化排污許可管理體系、強化排污許可事中事後管理、保障污染防治攻堅戰等方面發力突破,力求實現排污單位全覆蓋、環境管理要素全覆蓋、排放量管控全覆蓋。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加快綠色化、低碳化的高質量發展階段,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是我們這一代人的重要任務。制度改革與治理創新持續發力,完善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機制,不斷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必能讓藍天白雲常在、繁星閃爍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