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涉受死刑能力判斷 司法精神醫學會憂違反倫理

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圖中爲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郭吉銓攝)

憲法法庭20日判決死刑合憲,但若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但欠缺受刑能力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也不能執行死刑。司法精神醫學會引述世界精神醫學會馬德里宣言、日內瓦宣言指出,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醫師都不應執行受(死)刑能力之鑑定。如醫師的鑑定可能剝奪生命,將有違反醫學倫理的疑慮。

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李俊宏表示,犯罪行爲過程中、審判過程中的精神鑑定較無影響,此次大法官釋憲後,爭議之處在於執行死刑時的判斷。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被告被判處死刑後,處於心神喪失的狀況,就會停止執行死刑。

李俊宏說,心神喪失的定義,舊有法規爲「完全無知覺理會」,釋憲後將這個部分獨立拉出,成爲「受死刑能力的判斷」,被告能不能理解死刑判決,這一塊由醫師鑑定,就會有爭議。醫師當然可以判斷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很多受刑人在矯正機關中,有需求也會轉介精神科醫師,但若直接涉及受死刑能力的判斷,就會出現道德上的兩難。

「醫師的天職是維護生命」。李俊宏表示,若醫師的判斷可能剝奪他人生命,就會有違反醫學倫理的疑慮。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長楊添圍也指出,世界精神醫學會於1996年馬德里宣言、2023年日內瓦宣言重申立場:1. 在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醫師都不應執行受(死)刑能力之鑑定;2. 精神科醫師應積極協助在法律上無法爲自己有效防禦辯護,以及不具足夠能力承擔法律責任的精神疾病及心智障礙者。

楊添圍表示,兩者是精神科醫師的立場與倫理誡命,不是精神疾病就可以免於一死,而是精神或心智障礙,不具足夠訴訟(就審)能力與責任能力者,纔不應處以死刑。這在許多仍保留死刑的國家,也是可接受的通則。

李俊宏進一步指出,每個國家的人權標準不一,不見得都會遵守宣言。一些國家爲了避免醫師直接涉入死刑鑑定,會要求所有受刑人定期接受身心健康檢查,由執行單位根據過去紀錄做判斷。韓國雖有死刑判決,卻20幾年未執行,不存在判斷問題,英國則已廢除死刑。未來臺灣的法律要如何因應,仍待討論。

衛福部長邱泰源迴應,倫理有些是真理,有些是社會價值。對於醫師的涉入,可能要尊重醫師的感受,但國家、專業人員該做什麼,都可以再溝通討論。至於是否會沒有精神科醫師願意做?他認爲,精神科屬於熱門科別,許多醫師也對法律有興趣,對於未來鑑定的人力,他並不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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