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議員林騰煌被訴買票 更二審逆轉無罪 理由出爐

宜蘭縣議員林騰煌遭檢方起訴以一票5000元買票,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爲,自稱被買票的男子供詞前後不一,且與常情有違,因不能證明犯罪,判林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宜蘭縣議員林騰煌遭檢方起訴以一票5000元買票,宜蘭地方法院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判刑3年2月,但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爲,自稱被買票的男子供詞前後不一,且與常情有違,因不能證明犯罪,改判林無罪。檢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林男爲求順利當選,在2018年11月某日,到一名選民住處拜票,佯稱借廁所,而欲交付現金5000元,並要求投票時將選票投給他,但對方認爲此舉是行賄,當場拒絕受領賄賂款項。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將林男判刑3年2月,二審高院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後,高院更一審認定他犯行明確,將他判刑3年2月,但遭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二審認爲,自稱被買票的男子對於家中投票權人數、交付賄賂地點、事後有無轉知他人等節,所述前後不一,且與常情有違,且其他證人所述都屬傳聞證據,均未親身見聞林男行求賄賂之行爲,無從採信。

更一審認爲,檢方所提事證,容有合理懷疑空間存在,不足使公訴意旨所指犯行達於無所懷疑,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爲林男無罪諭知。

民事部分,檢方提起的民事訴訟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認爲,證人證述交付賄款的地點前後不一,且未親自見聞林騰煌交付或擬交付賄款,證詞屬傳聞證據而無可採,檢方對林男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於法無據,判決駁回確定。